游泳耳塞残留物无法取出 迪卡侬坚称只担一半责

  【导读】家长带孩子去游泳,在迪卡侬体育用品店购买了耳塞,不料耳塞残留物无法取出,最终只能就医动手术。迪卡侬方面一开始同意赔偿解决,方案敲定后却一再拖延,至今没有任何回应。《天天315》本期聚焦:运动产品造成伤害,消费者如何维权? 尚为音视频播放器

  中广网北京8月26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炎炎夏季,许多家长都会带着孩子去游泳,既可以消暑又可以锻炼身体,是一件非常开心的事情。一般情况下,孩子在游泳时家长会为孩子准备充足的安全用具,比如游泳圈、泳帽、泳镜以及耳塞等等,可以避免孩子在游泳时受到伤害。然而,没想到的是,本来是保护孩子的游泳用具,却差点成了危害孩子健康的杀手。这样的遭遇就发生在上海的方先生身上。

  来自上海的方先生通过《天天315》的微博向经济之声节目投诉,7月底的一天,方先生的姐姐带着方先生家的孩子去游泳馆游泳,因为怕游泳的时候耳朵进水,方先生的姐姐就购买了一款防水的耳塞,这款耳塞是在一家名叫迪卡侬的体育用品商店买的。据了解,迪卡侬这个品牌来自于法国,是全球最大的体育用品零售商,目前在中国有很多家分店,在上海也有许多的门店。正是因为觉得这个品牌比较有名,方先生的姐姐才放心购买了耳塞给孩子使用。谁知道,就是这一件价值仅仅30元的游泳耳塞却差点毁了孩子耳朵。

  方先生:7月27号,我姐带小孩儿去游泳馆游泳,就是带着迪卡侬买的耳塞。那个耳塞拿下来之后,当时可能小孩子以为水在耳朵里面,他也没有说。晚上回去的时候他跟大人说,大人以为是耳朵里有水,因为那个耳塞式透明的,看进去也看不到什么。第二天小孩子说耳朵里面还有东西,很难受,然后我们拿那个带灯光的耳勺帮他看一下,就看到有那个硅胶在里面,想掏也掏不出来。

  孩子游完泳之后,摘掉了耳塞,可是回到家里却还是觉得耳朵里有东西,方先生和家人用带灯光的挖耳勺一照,发现孩子耳朵里面竟然有一个透明的硅胶物,可是用了很多办法都无法掏出来,最后只好带孩子去医院检查。

  方先生:开始是到我们附近镇上的医院,那个医院看了一下觉得没有办法,然后我们马上转了另一个中心医院,也是三甲医院。到那边,医生也表示没有办法弄出来。后来我们就到上海耳鼻喉科那种专科医院,很多医生掏了,耳朵已经被掏破了,已经会痛了,还是没有办法弄出来。医生说如果要拿出来肯定要全麻手术了,因为又是全麻、又要手术,家长担心怕有什么不好的影响,所以第一天也没有做手术。后来实在没有办法了,我们就带小孩到医院那边去住院,后来第二天就做手术了,做手术全麻然后把那个东西拿出来了。

  根据方先生提供的医院诊断书,写着孩子耳朵中取出的异物为透明的硅胶物质,方先生怀疑这个东西就是从耳塞上掉下来的,于是和迪卡侬的销售店进行联系,从孩子入院到手术也都一直在跟迪卡侬方面进行沟通。可是对方的态度却让方先生非常不满。

  方先生:第一天去医院,医院说没有办法之后,我们马上就联系到迪卡侬店。它们公司当时有一个叫埃迪的负责人,他说要反映到法国生产商那边。我们去医院之前,做手术之前都跟他们说过,等我们做完手术他们才派一个人过来,而且也没有什么问候,直接就把东西拿走了,说要拿到生产商那边鉴定。东西拿走以后一直没有什么回复,后来才联系我说,他们法务说,他们不可能全部承担,他说什么50%的责任。后来我们约好当面谈。

  约好见面时间之后,方先生就来到了迪卡侬的销售门店,商谈有关赔偿的事情。迪卡侬方面一开始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迪卡侬公司就这件事情已经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方先生需要等待保险公司的解决方案。另一种是门店向方先生赔偿1000元现金。方先生两种方案都没有接受,他认为首先保险公司的流程复杂,具体什么时候能形成解决方案,根本无法确定。另外,为了孩子手术,他们花费了大约4000多元医药费,而迪卡侬方面却只提供1000元的赔偿金,显然金额还是比较少的。由于意识到事态比较严重,迪卡侬公司负责接洽的埃迪先生又提出了新的方案。

  方先生:到那个地方也还只有埃迪一个人,他就给我们两个解决方案,一个是私了,他们店里面给我们赔钱;第二就是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流程就会长一些,私了就会快一点。因为我们做手术大概一起用了差不多4000多块钱,他当时说只能给1000块钱,然后让我们签那个私了协议书。他提的条件我们都没有答应,我说你们如果这样的话,那我们只能通过别的方式来解决。后来他就自己说了一个方案,说他去向大区的经理申请赔现金3000块钱,然后其他的钱由它们店的购物券来抵。

  对于新的解决方案,方先生认为还比较合理,就同意了。可是就在方先生要求把这一方案落实成文字,再双方签字的时候,对方竟然突然变卦了。

  方先生:我觉得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勉强能接受。我说你去把这个东西书面确定一下,再给我,然后他就去办公室那边去做什么书面协议,但是等过了10分钟、20分钟后,他回来跟我说,领导不同意,然后又说要叫法务过来跟我们谈。他们就是说要等保险公司,那边什么时间也不确定,又说法国那边现在在放假,又说联系不到人,我们没有办法确定,所以就没有跟他谈。我们回来后,就在网上向这些部门联系这个事情。

  迪卡侬方面给出的理由是,产品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他们只承担50%的责任,造成方先生孩子耳朵受伤有产品的责任,也有使用的责任。可是方先生觉得,这款耳塞在说明书中写着儿童也可以使用,而且使用过程也没有什么不当的方法,怎么会有所谓的使用责任呢?

  方先生:没有写儿童专用,但是它上面写了可以给儿童用,就说给儿童用的时候要注意一点。大概30块钱,就是一个透明的、硅胶的、易碎的东西,但是东西现在已经被他拿走了。他就是说如果产品有什么损害的话,一个是产品责任,一个是使用责任。然后我就说,不可能没有任何根据就说使用责任是50%,产品责任是50%,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后面他自己就觉得理亏了,他们就自己提出那个3000块钱的方案来了。

  那个耳塞我们就是给孩子戴上去,游完泳然后就拿下来了。说明书也没有很详细的写,因为它有差不多几个国家的文字,一个国家一小块,一小块就写了几句话,也没有很详细的操作流程什么的。这事不可能会存在什么使用不当,我们大人不可能把这个强塞在小孩子耳朵里面的。

  尽管现在孩子的耳朵已经好多了,但是迪卡侬方面处理事情的态度让方先生越想越气愤,先是说有使用责任,然后是推到保险公司身上,或者就是一直拖延不予解决。

  方先生:他们公司那个态度、做事方式完全不应该是这样的,把责任推到他们的保险公司那边,我们买东西是找他们买的,又不是找保险公司买的。最开始的时候,他说要我们配合他们向保险公司走这么一个流程,他们说需要我们配合他们提供哪些材料、资料给保险公司,我们就把事情的经过写给他们,医院的材料我们也都发给他了,但是你发给他的时候,他完全不理会你。后来我催他,他才回复过来。

  而且,迪卡侬方面负责商谈的工作人员提出的最新方案,也就是赔偿方先生现金3000元以及购物券,方先生已经同意接受了。但是在最终成文的时候对方却出尔反尔,方先生认为这并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品牌处理问题的方式。最终迪卡侬方面坚持通过保险公司的方式进行解决,不再给予私下赔偿。而方先生也投诉到了相关的工商部门,但是目前为止还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方先生:他说那个3000块钱方案的时候,我说你是否要向你们领导确认?如果你要确认的话你现在立马跟他确认,他很肯定的说没有问题,肯定可以让领导签字的。但是后面让他文字确认的时候,他就说领导不同意了,所以我觉得完全就是耍我们。

  记者也试图联系了当时与方先生处理这件事情的埃迪先生,但是他拒绝透露更多的细节。

  埃迪:对,这个事情我清楚。按照我们公司内部的一个报告机制,只要是跟外部接触的会由我们公关部门来统一接洽的,如果您有需要的话,我也可以把公关的电话告诉您。他也知道整体的、详细事件的经过,我已经通过内部流程把事情报告上去了。

  根据埃迪先生提供的公关部的电话,记者拨打了很多次,始终是无法接通。截至目前我们也没有得到迪卡侬公司对这个事件的最终回应。

  专家点评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郑传锴律师做客节目,针对这个案例的具体情况发表观点和看法。

  郑传锴:如果消费者主张权利的话可以向生产商来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销售商来主张权利。本期案例当中的迪卡侬,作为产品的销售商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义不容辞的,消费者有权利选择销售商作为被告,也可以选择把销售商和它的保险公司同时列为被告来主张自己相应的权利。通常来讲,首先承担责任的一定是销售商,而不是它的保险公司,至于保险责任能不能替代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流程当中投保人可能承担的相应风险应当由销售商来承担的,而不能转嫁给消费者。

  在产品责任的分担、赔偿问题上,如果消费者确实有过错的话,可以减轻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但是本期案例虽然还没有进入到诉讼程序、没有进行取证治证,但是迪卡侬作为销售者,在进行了一系列的检测确认之后,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法或者解释,仅仅是以公司内部规定主张来要求消费者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的话,我认为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是没有任何法律能够支持的。

  包华:我认为责任方肯定在销售方和生产厂商,因为这个产品本身是一个常见的通用产品,产品说明书上没有给予任何特殊的标识,而且产品本身出现破损,我们有理由相信它是由于生产、设计方面存在的一些瑕疵而造成人身损害,所以这个事情应该由销售商或生产商承担全责。

  迪卡侬的工作人员给出来的意见出尔反尔,充分表明公司内部的流程出现了问题,而且不严肃、不严谨,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认为这个问题可能会比某一件产品的设计、使用方面出现瑕疵问题更大。这种拖延问题,包括回避问题的解决态度是不恰当的,而且对消费者是不尊重的,由此造成了消费者一些扩大的损失,应该由迪卡侬公司承担。

  同时我希望强调一点,迪卡侬公司的产品是运动器具,运动器具本身的特性要求它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对安全性和可靠性予以保障、予以说明,如果没有这方面的保障与说明,这个器具是不应该提供给我们消费者使用的。在本期案例之中,迪卡侬公司始终没有说明本身这个产品是安全的,是可靠的,从这一点角度上来说,它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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