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明确规定霸王条款无效 专家称细则尚需完善
央广网北京10月29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饭店收取包间的最低消费、开瓶费,以及预付卡超期余额不退……这些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对此消费者和经营者一直争议不断。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三包制度”、“召回制度”等方面都有了更完善的规定。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霸王条款无效。对于什么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法律只做了三大原则规定,即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但是即使在这样的原则规定下,各方对于霸王条款的具体内涵还是存在争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开瓶费、包间费,就是霸王条款。
刘俊海:开瓶费、最低消费、包间费这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霸王条款。什么是契约精神?有三个层面,一是契约自由,第二契约正义,第三契约严守。过去说你签了字不得不履行,那只注重履约自由,而且是表面上的自由、形式上的自由,而没有注重消费者内心的自由,理性状态下的自由。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却认为,这些不能简单地归为霸王条款。
朱剑桥:如果我就是要一盘花生米,我自己带瓶二锅头,我非得要一个包间,是不是就是公平合理的呢?这个最低消费怎么去判断,法条给了非常明确的条件,第一,它必须得是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第二个要件,格式条款必须是公平合理的,就需要具体的个案来判断了。
参与法律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也指出,到底什么是霸王条款,还需交由司法机关判断。
杜涛:我们立法最终没有对这些具体的表现形式做列举,还是尽量用法律的语言指引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在碰到具体的案件的情况下、具体的一个纠纷的情况下,利用法律规定的这些原则结合具体的事实、实际来判断它是不是不公平、不合理。
三包”规定是实现产品质量担保的一种方式,包括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新消法进一步完善“三包”规定,不仅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还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原来我们搞了几批三包的具体产品,比如第一批涉及到电视机、洗衣机、冰箱、空调这类的,第二批我们搞了固定电话机和移动电话机,第三批我们搞了台式电脑和电脑笔记本,第四批又有汽车了。这是国家规定的,但是它毕竟是针对特殊的品种具体的规定。现在等于是把面扩大到所有的商品范围,7日之内,只要是有质量问题的就可以退货。
黄建华还强调“三包”的免费原则,也就是因为退货、更换、修理所产生的费用都应由经营者承担。
再来看看“召回制度”,我们所熟悉的“召回制度”可能是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开始的,其实此前,召回制度还涉及食品、乳制品、儿童玩具等11种产品,而此次新消法规定召回范围适用所有商品和服务,并将法律位阶由行政法规、规章提升到基本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新消法从三个方面保证缺陷产品的召回义务得到充分履行:
刘俊海:违背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后果是三个方面,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55条规定了赔偿制度,和第19条产品召回制度,这两者是有机衔接起来了,消费者让你召回你不召回,你依然销售,这说明你就是明知或应知了,这就构成欺诈了。所以这样一个违法事情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产品召回制度不光是道义上的倡导,更是法律上的严格要求,是沉甸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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