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润朋房地产公司延期半年交房拒绝赔付

  延期半年交房 开发商拒赔付

  ■毛春燕 本报记者 张文章

  “开发商明明违约了,却不依约赔偿。”1月2日,福建省南靖县消费者刘女士在多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中国消费网福建频道反映她在福建润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润朋房地产公司)购房后遇到的困扰。日前,经过记者介入调查后,该投诉获得解决。

  延期交房惹纠纷

  刘女士向记者反映,2011年11月30日,她与福建润朋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洽购南靖县湖滨名城小区一套商品房。合同第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6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但福建润朋房地产公司实际交房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刘女士多次要求福建润朋房地产公司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遭该公司拒绝。随后,刘女士向南靖县工商局申诉,请求帮助维权。

  双方各执一词

  福建润朋房地产公司在给南靖县工商局的回函中称,2011年12月30日刘女士与其签订合同后,12月31日该公司就及时将合同拿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但因刘女士个人原因,直至2012年9月5日按揭款项才到账。《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付款逾期超过15日后,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八的违约金。但福建润朋房地产公司并没有要求刘女士支付这笔逾期付款违约金。本着解决实际问题的态度,针对延期交房这个情况,该公司在交房时已主动做出免费提供装修用的沙子、土、免除装修垃圾清理费、物业费减免半年的补偿。如严格按合同约定,刘女士应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部分,扣除福建润朋房地产应支付的违约金,刘女士还需赔偿部分逾期付款违约金。

  刘女士对此表示异议,她提出买房时已经跟福建润朋房地产公司协商,约定2012年9月30日前把全款打到账上即可,若开发商同意就买房,当时已经得到该公司同意,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逾期付款违约现象。后期在与对方交涉时,该公司也是承认这一点的。

  刘女士还告诉记者,因为当时没注意看合同条款,没有注意到其中的“霸王条款”。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消费者逾期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完全不对等。如开发商违约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并且只要承担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赔偿,而消费者一旦违约,不超过15日的话要承担已付款万分之八的违约金,超过15日则要面临解除合同,同时承担累计应付款15%的违约金风险,若要继续合约还需经得开发商同意并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八的违约金。

  协商后达成一致

   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晶认为,《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福建润朋房地产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因此该条款无效。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记者介入调查后,福建润朋房地产公司再次与刘女士进行协商。1月10日,该公司负责人沈经理告诉记者,已于1月9日与刘女士协商达成一致,同意为刘女士免费提供装修用的红土、沙子以及20包水泥,免除装修垃圾清运费,并且为其减免一年的物业费作为延期交房补偿。

  记者致电刘女士核实,得到证实。刘女士称,虽然实际获得的补偿,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赔偿有差距,但问题总算得到了解决,也就不再计较。今后消费时一定会仔细查看合同条款,以防不对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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