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称情人节是节假日拒绝会员卡优惠 律师称可投诉
拒收团购券 情人节也算“节假日”?
很多会员卡上显示
“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
□记者 程昭华
本报讯 19年一遇的元宵节、情人节双节合一,让郑州各类消费场所人满为患。而很多消费者却发现,由于情人节的“特殊性”,不少电影院、KTV甚至餐饮饭店明确“拒绝”团购和会员优惠活动。律师和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购买会员卡、团购券时注意区分“节假日”概念。如商家无提前告知,或以所谓“最终解释权”拒绝的,则属违约。
双节过得不省钱
团购券、会员卡难使用
情人节看电影、唱个歌,是不少情侣的节日选择。而与满大街的玫瑰相对应,2月14日当天,郑州不少商家门前也摆放起“2月14日团购券无法使用”、“情人节会员卡暂停优惠”的告示。记者走访市内多家影城、KTV和西餐店,不少商家和消费者对这种情况习以为常。一些消费者虽有意见,最终也被商家“节假日”的说法搞得不了了之。
在郑州一家大型影城,2月14日当天团购窗口已被散客占领。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情人节前后影城推出了大量活动,能让消费者享受到超值优惠。但被问及情人节当天团购问题时,该工作人员则表示情人节当日不可使用团购券。“这是比较特殊的节日,除了团购券外,多数活动也不针对情人节当日,这是行业习惯。”工作人员表示。
而在东风路一家KTV,店家则在进门告示中明确写明2月14日不可使用团购券。“2月12日就已经预定满14日的房间了。至于情人节当日不参加团购,这是店内的长期规定。”工作人员说。
不仅团购无法使用,不少电影院、KTV以及餐饮店内的打折会员卡也无法使用。如经三路一家KTV的打折会员卡只能享受一盘爆米花的额外优惠,其他则与一般散客无异。
此节非彼节
商家自定义特殊节日可投诉
记者注意到,多数暂停团购券和会员卡优惠的商家,都以“情人节是一种特殊节假日”作为理由,也有商家用双节的说法拒绝团购。在农业路一家KTV,一位消费者在质疑情人节并非中国节日时,该店工作人员又以元宵节是中国节日为由,回绝了该消费者的团购券使用请求。
对于此种情况,郑州一家法律咨询公司律师张先生表示,即便是商家在会员卡和团购券上注明“节假日除外”的字样,也并不能作为情人节和元宵节不可使用的依据。“所谓节假日,应指我国的法定节假日。从这个角度来看,不光情人节不是节假日,连元宵节也不能算。商家利用特殊节假日的概念任意扩大对‘节假日’概念的解释,这在法律角度并不恰当。”张律师说。
他表示,商家如在之前明确告知消费者“情人节不可使用”,则并无问题。若仅仅告知“法定节假日”或“节假日”不可使用,情人节期间又以此为借口拒绝的,市民则可以向消协投诉商家违约。
“最终解释权”不受法律保护
也有部分商家并没有明令禁止团购券和会员卡的使用,但在14日当天,却以各类附加条件增加消费者负担,甚至以卡、券背后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来搪塞拒收券、卡。如市民牛先生在郑东新区一家KTV消费时,被告知只能以两张3小时团购券抵当日3小时的消费,而此规定在团购券上并没有体现。
对于这种情况,郑州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堂先生认为,这样的行为属于单方面限制合同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无效的。“办理消费卡,相当于签订了合同,商家和消费者之间都需要履行义务,仅依靠单方面条款来限制消费者使用会员卡,是不合法的。如果办理优惠券、卡时并没有详细标注情人节期间不能用,或未提前告知消费者情人节期间的特殊规定,则这种擅自决定停用的行为,就属于违约行为。”堂律师说。
购买团购和会员卡 尽量签订合同
郑州市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提醒市民,无论是在办理储值卡还是会员卡时,一定要注意签订消费合同,最好能详细列举相关消费项目。购买团购券时也应根据自己的团购需求,对团购券的使用范围做一掌握,避免出现无法消费的情况,影响生活。
张律师则认为,商家应向消费者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这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一种保护。“对义务提前进行协商议定,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能签订相关合同,详细设定服务范围和权利,则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双方处理起来会更加简单、方便。”张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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