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安门医院做完手术钻头落腿里 称不是医疗事故

  做完手术 钻头落腿里了

  右安门医院称钻头无法取出但危害不大 此事不属于医疗事故

  导读:看着X光片中自己腿内的异物,胡女士就感到莫名的担忧。胡女士于2013年3月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医院进行了一次骨折手术,术后医生才发现手术时用来打眼用的钻头不慎遗留在了胡女士的骨头中,并且无法取出。

  “这就是医院的责任。”胡女士说,春节后她已经与右安门医院进行交涉,索赔12万元。而右安门医院至今没有与胡女士达成一致,院方负责人称钻头被遗留属于手术的医疗风险,是双方共担的。此外,不锈钢材质的钻头在体内并不会产生多大的危害。

  缘起

  术后钻头被遗留在腿里

  近日,在丰台区右安门医院,北京青年报记者见到了胡女士,她走起路来显得一瘸一拐,腿脚并不利索。在她带来的X光片上,可以清晰地看到,有一个异物存在于腿内部。

  “就是去年3月的那场手术。”胡女士的老伴方先生回忆说,2013年3月,48岁的胡女士从安徽来北京看望他,当时他已经来京务工两年多了,两人租房住在一起。3月31日早上,胡女士上楼拿东西,不慎在楼道跌倒,导致右脚脚踝扭伤并肿胀,疼痛使她已经无法正常站立。当天,他和工友一起把胡女士送往北京市朝阳区的民航总医院,经过诊断,胡女士的右三踝骨骨折。

  方先生说,爱人胡女士由于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民航医院建议转院手术。在工友的介绍下,当天胡女士被转至北京市丰台区的右安门医院,方先生缴纳了3万元的手术费及住院费。

  “他们说钻头不见了。”方先生说,31日右安门医院对胡女士进行了骨折手术,手术过程看起来一切顺利。然而,手术后开刀医生的几句话让他们始料未及。“他当时说给骨头打眼用的钻头找不到了。”方先生回忆,开刀医生说在手术室地面上找了好久也没找到,也许遗留在胡女士的骨头里了。

  “我当时就吓蒙了,怎么会有一个钻头在骨头里?”胡女士余悸未消地说,第二天拍摄的X光片显示,2厘米左右的钻头遗留在她右脚脚踝上部的骨头内。

  胡女士说,当时旁边的医生劝慰自己,称钻头留在腿里并不会有什么问题。出院后,胡女士每个月都会来医院做复查,拍X光片。她说,每次都能够清晰地看见自己骨头里的那个明晃晃的“小东西”。

  骨折手术的恢复过程并没有预想般顺利。手术5个月后,她第五次去医院复查,一位医生说,骨折处骨头没有愈合,还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2013年9月24日,胡女士在右安门医院进行了第二次手术。

  进展

  病人向医院索赔12万

  “这是医院的责任。”胡女士说,她这个月已经与右安门医院交涉过,希望右安门医院能够赔偿她12万元,目前医院还没有给她明确的答复。

  胡女士之所以要向医院提出索赔,缘于她春节前后的经历。2014年春节,方先生带着爱人胡女士在老家的怀宁县医院再次拍摄了X光片。“钻头在骨头内还是存在隐患的。”方先生说,老家医院的医生说钻头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走路时两条腿和膝盖都疼,关节发肿。”胡女士说,自己术后吃了5个月的药,但是完全不起作用。一年以来自己很多时候都躺在床上。想想时刻“陪伴”自己的那个钻头,胡女士认定这一定有问题,便决定年后和右安门医院进行交涉。

  钻头的材质也让胡女士感到担忧,她说,在手术后休养期间,她多次让女儿上网查询自己骨头内的钻头的相关资料。根据女儿在网络上的搜索,不少资料都说医院用来打眼的探头是不锈钢材质的。

  胡女士与右安门医院相关人士交涉时,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医务科徐主任告诉胡女士,留在她骨内的钻头确实是不锈钢材质的。

  回应

  院方称钻头危害不大

  

  “按照照片里的位置,相对来说是没有害的。”丰台区右安门医院医务科徐主任告诉胡女士,任何事情都无法做出绝对的判断,但是从目前情况而言,钻头对于腿部没有更多的危害。她介绍说,临床上遇到过很多这种情况,诸如钢板钉子,有时候钉子滑扣,无法取下,也只能存在体内,但是这些都是个别情况。

  “留在她腿里的钻头确实无法取出。”徐主任解释说,按常理说,钻头不应该断在里面,但现在事情确实发生了。钻头没有折在关节,而是在跖骨内,跖骨主要起支撑作用,不像关节那样起活动作用,而且这个部位比较质密,并非像肌肉要经常活动受到挤压。

  徐主任说,钻头存在腿内会对患者的心理造成伤害,这确实是不可否认的。

  争议

  遗留钻头属于风险还是事故?

  “这只是手术的医疗风险,出现了医疗意外。”徐医生解释说,医院没违反操作常规,这在临床上并非是医疗事故,而只是一个意外。“这是一种共担的风险。”徐医生说,所有的医疗行为都是存在风险的,在术前肯定要告知病人,临床上的各种风险都包含在里面,做手术之前医院就已经和病人签订了合约,因此手术带来的风险是共担的。

  “病人可以走其他途径解决。”徐医生说,如果胡女士和医院不能达成协议,病人可以寻求三种途径解决,第一种是做医疗鉴定,第二种是走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做司法鉴定,最后一种是通过北京医调委进行协商。

  “医院应该要负全责的。”京华律师事务所康凯律师说,院方在手术过程中将手术工具遗留在患者体内,属于院方单方面的过失。

  “我认为院方在偷换概念。”康律师并不认同院方负责人提到的“共担风险”,他说,做手术的确存在着共担风险,比如患者受到感染、突然的心脏衰竭等一些风险,这些都属于不可控的风险,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无明显过错。而将手术工具遗留在患者体内,完全是院方单方面过错造成的,而且是完全可控的。

  康律师建议,这种情况下患者可以采取医疗调解、医疗鉴定或者走法院起诉的渠道。“根据不同情况赔偿数额是不同的。”康律师称,患者能够拿到多少赔偿,取决于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比如对患者造成伤害的程度等。

  本组文/本报记者 杨琳 实习记者 赵吉翔

  摄影/赵吉翔 线索提供/胡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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