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马股份子公司矿山车质量问题惹争议 购车人欲退款
【导读】首付120万元分期付款购买10台矿山车,使用后质量问题接踵而至,险些酿成大祸。购车人与生产企业多次交涉未果,走到对簿公堂的边缘。《天天315》今天聚焦:谁该为问题“矿山车”埋单?
央广网财经北京3月4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中国有句老话叫“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了能干好活,使用优质的工具往往能够事半功倍,但是有时候没选到适用的工具,不仅会耽误事,而且还可能会闹出官司来。前几天跟天天315节目组联系的杨立刚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事。去年他与几个合伙人一块花几百万买了10台矿山车到矿上去干活,结果现在矿车都搁置在矿上,活儿也停了,损失越来越大。
事情要从2013年5月说起,当时杨立刚与祝学中、周伟、姚祥福四个人合伙购买了矿山车,经过选择和商议,最后从北京迪马工业有限公司购买了10台宽体矿山车,由合伙人祝学中与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交付订金10万元。购车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首付120万元,18个月内付清余款,每月支付30多万元。到了8月份,矿山车进入矿区开始施工,可没想到,这些矿山车出现了各种质量问题。
杨立刚:它那个车上矿里的时候存在很多问题,像驾驶室打不开,这就非常危险,还有到第二个月的时候,好多大件问题都出现问题了。后来我们就去找厂家接洽,我就说这个车现在还没过六个月的保修期,这个车出这么多问题,我们要求你给我们修。他们也修不了,因为这个是首批车,这个车分公司是在北京通州,它就生产我们十台车,结果配件什么的也没有。车子老出问题,这就非常影响我们干活,我们干不出来活,一个月我们要打36万多款给他们,加上工人工资,一个月我们才50万块钱。我说你这个车我只能退给你,后来他们厂家也没给我们答复。
车子问题频出,有一次,还险些酿成大祸。
杨立刚:那个车干了两个多月的时候,我们有一台车发动机支架变形,造成了发动机移位,固定发动机的两个固定支架全部变形,十台车每台车都是那个毛病。他们公司也派了售后去修了,但这个问题根本就解决不了,修也修不好,它设计的就不合理。支架变形以后造成发动机移位,移位以后它的气管子、油管子就脱落。我们正在爬坡的时候,它的油管子、气管子掉了以后就突然熄火,然后那个车翻了,当时也挺吓人的,车丢了900多米,然后司机跳下来了,人没问题。那个车现在还在修理厂修着呢。
车子出现问题后,杨立刚他们就开始三番五次地与公司协商处理。
杨立刚:没给我答复,然后我们几个股东就到北京重庆迪马公司,它的分公司在北京嘛,我们到通州去,后来找到公司的老总也谈了。老总就说,那你还得给我打款,你不给我打款,这个解决不了。我说这个车这么多问题你不给我解决,车子干不出来活,我拿什么打款?我说我现在要求就是退车。我去他们公司已经去了第三趟了,他们公司也派了重庆那边总公司的负责人,一个姓张的张总过来跟我们谈。谈了以后说可以给我们退车,那个意思就是退几十万给我们。我们说首批款我120万给你,我又给你打了一批款是156万,现在车出现这么多问题,这个车你修不了,你就把车收回去,然后把打的款退给我。我们没要求他打全款,他应该是扣掉我们一个月的款,我们就要求退我们130万。当时是这么谈的,年前的时候负责人也跟我们联系了,就说在处理,结果到现在也没有处理,还在这拖着呢。
因为是分期付款购车,在车出现问题后,公司多次派人过来修车,同时也要求杨立刚他们继续按时给公司付购车款。但杨立刚认为,车子出现问题已经耽误了工期造成损失,所以在第一个月给公司按时打款后,就没再给公司还购车款。
在多次到北京迪马公司去协商的过程中,杨立刚又打听到一些情况,让他认定公司在把车子卖给他们时是隐瞒了一些关键信息的。
杨立刚:我们去的时候有个保安说,你们当时买这个车,你们自己眼没睁开,他说我这个车就卖了十台给你们,就没有在市场上销售了,因为这个车可能就是有质量问题,批生产以后感觉存在很多问题,就没敢再生产了。因为生产出了问题,人家肯定有很多疑难杂症,找到他以后,他就不敢再做了。
经过查看工商注册信息,杨立刚还发现,北京迪马工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里并不包括整车生产。在许可经营项目里写的是:生产系统集成设备。一般经营项目里写着:委托加工汽车配件;销售汽车零配件等内容。
杨立刚:这个分公司只生产零件配件,它根本就没有权力组装这个汽车。但是重庆那个老总过来以后,当时他就说,这个车是我们重庆的,如果出了问题就是重庆负责。我们就再也没有跟北京分公司那边联系,去年过年前一直到现在,都是重庆那边跟我们联系的。
经过核对车子的说明书,杨立刚还发现了一些其他问题。
杨立刚:它组装的配件跟说明书都不符合条件,它的后桥、大梁给我们用的是2012年的,但是它给我们的车的生产许可证上面写的日期是2013年6月份生产的车。其实还有很多方面,比如说它驾驶室上面打的标志还有车自身的车架号还有大梁号什么的完全不吻合,都是它自己拼装的。
据杨立刚介绍,之前与他们进行协商的是迪马公司一位姓蒋的副总,具体部门他并不清楚,另外还有一名姓张的公司法务工作人员。根据杨立刚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先是拨打了姓张的法务工作人员的电话,想了解这件事情的相关情况。
记者:不是跟你们协商好了,准备要把款打一部分给他们吗?为什么到现在这个事情还没有处理呢?
工作人员:没有啊,因为那个金额还有交付方式没有说好,情况很复杂。大概的情况是什么?不是杨立刚,是另外一个人祝学东和迪马公司发出的买卖关系,是这种情况。要从法律角度来说,那个事就很复杂,特别特别复杂。
事情到底有多复杂呢?这名法务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出更多的说明,而是以公司没有授权为由,拒绝透露更多信息。于是记者又拨打了姓蒋的副总的电话。
这位蒋总让记者去找公司的行政,随即挂断了电话。记者再试着拨打他的电话,想要了解行政的联系方式,对方就不再接听电话了。
据记者从网上查阅到的资料显示,杨立刚他们购买矿山车的北京迪马工业有限公司是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地区的生产基地。而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东银集团下属重庆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这家公司已经于2002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上市。是中国专用汽车制造领军企业,专业从事高技术专用车的研制、生产和销售。
记者先是通过公开的上市公司信息,找到了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办公电话,打过去将事情简要介绍后,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事情应该是找重庆迪马工业的行政办公室进行对接,并且告诉了记者该行政办公室的办公电话,于是记者又拨打了这个行政办公电话,在表明了记者身份后,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北京迪马工业有限公司的事不归重庆公司管。
工作人员:北京迪马可能不是找我们,我们是重庆的,不负责管北京那一块,所以不清楚你说的这个事情,可能要找他们那边的人。
记者:那我想问一下,北京迪马工业有限公司这边的联系方式您有吗?
工作人员:北京迪马工业那边的公司,我找一下,你打66006688。你跟他们先联系一下,我看一下这块销售的吧。
记者:销售那边的电话能给我一个吗?重庆那边的销售。
工作人员:我给你的就是北京的销售,这个事情我不清楚,你还是打这个电话问一下吧。我们是重庆的行政,我们只管重庆这边,分公司他们自己管自己的。
这名重庆迪马公司的行政工作人员说,自己不清楚这件事,并且告诉记者一个北京迪马工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电话,让记者去找其他人问。记者随后就拨打了他提供的电话,发现这竟然是一个中国移动[微博]公司的电话号码:
记者怀疑刚才重庆迪马公司的行政工作人员是否误将中国移动公司的电话号码当成了北京迪马公司的电话,于是想找到刚才的工作人员再次核实,结果对方不再接听电话。无奈之下,记者只好又再次拨打了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办公电话,将事情说明后,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让记者留下了联系电话,并表示将帮助记者联系重庆迪马工业公司的有关负责人。
在等待回复的时间里,记者又从当事人杨立刚那拿到了当时北京迪马销售人员赵先生的联系方式,从一开始购车,就是这个赵先生与杨立刚他们对接的。记者打通电话后,却得知赵先生已经离职有一段时间了,不过他还是对记者的一些疑问给予了解答。
赵先生:去年元旦的时候,我已经不在这个公司了,它这个项目当时是卖给杨立刚一批车,然后卖完了以后他感觉这个风险控制啥的太不好控制了,这个公司就选择不做这个项目了,不再生产这种车了。宽体矿山车北京这边肯定不做了,重庆总公司那边是不是还做着,我也不清楚。不做这个项目以后,我说那我也不做了,要求我回重庆继续做去,所以我也没做。
记者:杨立刚他买的这个车是第一批的吗?以前没有卖过其他的吗?
赵先生:以前卖过,从2012年就开始做了吧。
记者:这个车不是第一次出售?
赵先生:不是,因为我去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做了,我当时去入职的时候,是入职重庆的,然后从重庆搬到北京这个公司。
在等待了大约1个小时左右,重庆迪马工业公司一位姓许的工作人员给记者回了电话,在详细地了解了记者的诸多疑问后,对方给出了相关的答复。
他首先表态说,这件事情发生后,重庆迪马工业公司并没有拖延事情的处理,而是积极地与这些购车人进行沟通协商。但是,他也表示,这个事情最关键的一点就是,现在投诉的人,也就是杨立刚他们,都不是合同对象,合同对象是当初合伙人之一的祝学中,但是现在公司已经找到不到这个人了,所以协商处理也没有办法进行下去。而且重庆迪马工业公司还认为,事情闹到现在,这些购车人并没有使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就是因为他们内部存在矛盾,合同签署人祝学中不再出面了。
第二方面就是,购车人违约在先,没有遵照合同按时还购车款。至于购车人质疑公司没有生产矿山车的资质和矿山车的质量问题,这位工作人员回应说:在行业内,“矿山车”只是一个通俗的称谓,严格来说,这不叫“车”,应该称为“矿山设备”,它与普通的运输车不一样,不能上牌照,不能上路,只能在矿区使用。公司具有生产“矿山设备”的资质。另外,这些“矿山设备”是经过公司质量检测的,是合格产品。在矿山上出问题,可能是因为使用者存在超载等使用不当的问题。
重庆迪马工业公司说,当初签合同的购车人祝学中已经找不到人了,所以无法进一步处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经过了解,购车合伙人之一的杨立刚说,现在这件事已经跟祝学中没有关系了。
杨立刚:我现在跟祝学中一点关系都没有,因为这个车当时是祝学中去签的,我们也是合伙人,他中间做了融资公司担保人,就是周伟和姚祥福做了担保,周伟和姚祥福现在也是我们的股东,后来祝学中跳出去以后,这个手续跟祝学中一点关系也没有了,款都是我拿的,可以说120万都是我们打的,打款凭条都是我的名字。这个变更协议是他们公司自己的法务部拿的单子让我们变更的,他也应该心里很清楚,跟祝学中一点关系都没有了,因为我跟祝学中有一个终止协议,由祝学中签了字、盖了手指印,由我签了字盖了手指印,然后继续由姚祥福和周伟为我担保,这都是他们公司出的手续。他现在要这么说的话,一点也不符合逻辑呀。
祝学中与杨立刚是不是已经签署了转让协议?公司为什么不承认权利人的变更?这中间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记者从当时售车的北京迪马销售人员赵先生口中,了解到了一些线索。
赵先生:祝学中和杨立刚俩人都发生纠纷了,我听说的,矿上结帐的老板说了,祝学中当时第一批钱直接拿走了,直接把自己的股份撤出了,他们好多股东当时要求祝学中撤出股份以后,基本上都要转出来,不让祝学中继续合伙了。当时特别急,但祝学中又不配合,不做手续,他们要求公司尽快给想个办法。公司帮他们想的办法,但帮他们想的办法就是为了帮杨立刚把这个接过来,先接过来以后签完协议,他们要上公司去签正式的那些担保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好像要重新签。这是公司财务决定的,他要求你重新签就签,他要求你不签就不签。以前也没有涉及到,没有这种情况。
专家点评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张立栋、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锴律师做客节目,就此事发表观点和看法。
张立栋:这个表面上看起来确实有点复杂,几方各执一词,但通过对法理一一的梳理,我想并不是那么复杂。在我看来,这个事情本身就是一件很典型的由于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这个产品质量只是一个引爆点,后面暴露了很多问题。这里面存在很多疑点,一个是它的付款问题,据我手头掌握的资料来看,这个分期付款是用的融资租赁的方式,也就是说,这几个合伙人是通过融资租赁公司来获得矿山车的,按理说应该是融资租赁公司和重庆迪马来打官司,因为融资租赁是由融资租赁公司直接购买,购买之后这些要用车的人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和融资租赁公司来进行对接,现在看起来的话,这几个合伙人是直接向公司交款的,这里面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另外一个很大疑点是,对于合同的签约主体的认定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因为这中间产生了一个转让协议,所以让这个事情变的扑朔迷离。
郑传锴:在我看来,这里面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实际上我们在没有看到融资租赁合同并且是由买方直接向卖方来缴付货款的情况下,我们只能说我们遇到合同关系里可能存在一个融资租赁的行为,但目前来讲无法确定,那么可能就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在买卖合同之外存在一个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我们法律上把它叫做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否有效,是否能够产生权利义务主体的变更,是我们将来要讨论的问题。第三个问题,可能双方都相互存在违约的行为,到底是行使一个不安抗辩权,还是真正的违约行为,还要看它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行使的抗辩权是合法有效的。
据购车人杨立刚介绍,之前祝学中与他已经签署了转让协议,并且是重庆迪马公司给他们的协议书,而且北京迪马公司的前销售人员赵先生也表示,当时是自己办理的这个事。但他同时也说了,按理说,这个协议应该由两位当事人去重庆总公司,与公司一同三方签署。那现在杨立刚手上的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郑传锴:我认为杨立刚手上的协议是有效的,但从事件当中我看出来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一个缺失,并且他没能够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员去给他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说杨立刚个人所主张的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因为投诉人一直在主张转让方以及受让方都在这个合同上签字了,但按照我们合同法最基本的规定,我们债务承担是要由债权人来进行统一的,所以单单看他这个行为的话,应该是无效的。但应该说我们这期的投诉人又是非常非常幸运的,实际上我们的记者在采访的过程当中找到了北京迪马公司的销售人员赵先生,赵先生作为销售公司的代理人,他全程参与了这样一个事情,甚至由公司来提供相应的合同文本,我们视为公司应该已经知道并且同意这一事项才会组织双方进行这样一个债务承担的转让。
据杨立刚介绍,这些车子一开始干活就出现各种问题,现在如果要付诸法律来解决的话,设备质量问题的检验是不是最关键的因素?应该找谁来做这个鉴定?
郑传锴:我个人认为在质量问题存在的情况下,至少有两种解决方式。第一,如果外观存在很明显的质量问题,我们可以委托公证处对这个车的现状和使用情况进行一个公证。第二,如果外观无法判定具体质量问题的话,恐怕就要请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来进行鉴定,并且这个鉴定应该是起诉之后由法院委托,这样才能达到证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这样一个证明目的。
不论最后他们是否会对簿公堂,照现在的情况来看,杨立刚他们矿上的损失是已经造成了。矿车没能正常使用是一个重要原因。在出现问题后,他又是去查公司的经营资质,又是去详细核对了说明书。其实,他说的这些问题,或许在购车之前,就应该去做。导致这些问题的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消费者如何做才能在一开始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
张立栋:首先,这是一个行业的问题,从需求层面来看的话,前几年矿山的运输需求量特别大,利润非常丰厚,所以这个行业中普遍存在短期行为。像这类购车者一样,他之前没有考虑资质问题,他只要能够拿到便宜的、而且能用的车就能够快速收回投资,所以他没有做事先的功课。从供给层面来说,矿山车尤其是宽体车的利润非常高,因为它又属于工程机械,一般情况下行业内不视为公路用车,所以不需要上牌照,很多的企业就钻了这个空子,挤入这个市场,这个市场中的供给方也是鱼龙混杂,所以就导致这样情况的出现。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如果是做这种大型的投资,尤其像这种动辄几百万的投资,消费者一定要对风险估计更足一点。这种车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矿山运营进度,应该更多的考虑到如果车出现了质量问题,那该怎么办,责任应该怎么分担的问题,所以在签合同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到出现各种风险情况时候的一些补充合同,只有这样的话,消费者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
郑传锴:我个人认为从根源上说是购车者自身的一个定位问题,因为他仅仅把自己定位一个消费者的话,就只要考虑我们简单的权利义务就可以了。但实际上我们本期所出现的案例,消费者是一个投资人的角色,而投资人最应该考虑的是风险,你对风险有没有进行完全的评估,对涉及到的专业问题有没有能够及时去解决,直接关系到后期的风险。可能投资人对风险之前的评估没有做好,是导致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我个人建议,广大的投资者进行风险投资的前提是能够对风险进行一个充分的评估,一旦出现问题,自己也能够有相应的预案,这样可以把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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