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利益链浮现 证监会捕鼠致1/5掌门请辞
进公司第一天,我就被告知本人和父母这样的直系亲属不允许炒股,原先的交易账户也要关闭,但是从知识储备的逻辑分析,证券投资肯定是我的首选,现在因为《证券法》的限制,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渠道非常窄,这也是一些人会去操作‘老鼠仓’的内在原因之一。
—— 一位业内顶尖的基金公司交易员如是说
钱德勒(化名)用汤匙拨动着眼前的意式浓缩咖啡,抬手间露出一颗奢侈品牌的袖钉。无论是定制版西装上低调的logo,还是左腕佩戴的蓝宝石镜面名表,似乎都明白无误地标识着其“金领”的身份。
而坐在《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面前的钱德勒,遭遇的却正是一场关于“身份”的焦虑。近日愈演愈烈的基金业“捕鼠”监管风暴,令圈内人人自危,越来越多和他一样贴着“基金经理”标签的从业人士选择了“逃离”风暴眼。
截至5月中旬,今年已有约200只基金的掌门人请辞,占基金总数近五分之一。随着证监会将稽查“老鼠仓”的板子打到昔日公募“一哥”王亚伟身上,这个数字还在继续发酵。
一条多方博弈、利益纠结的生态链条,串联起基金交易的上下游,令这群站在财富金字塔尖的精英们,成了戴着镣铐的灰色舞者。
利益输送链曝光
“你不要害我犯错,我什么也不能说,不敢打电话,不敢发微信,现在人人夹紧尾巴。”证监会掀起的“五月风暴”,令基金行业噤若寒蝉,就连素来对记者畅所欲言的一位基金投资部人士都不愿置喙。
据悉,近期撞到监管枪口上的基金公司包括汇丰晋信、华宝兴业、华夏基金、海富通、光大保德信红利基金、嘉实基金、上投摩根基金等数家,横跨业内几大梯队。最夺目的是王亚伟执掌多年的明星基金“华夏大盘精选”也名列黑名单,让叱咤风云的公募“一哥”陷入舆论泥潭。
所谓“老鼠仓”,是指对具体个股投资掌握信息的基金经理利用其他个人关联账户先低位建仓,待公共资金大举进入拉高股价后,再抛空个人账户牟利。
“‘老鼠仓’是特指交易环节,这也是监管部门重点打击对象,有关基金运行的一切内幕信息都会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的影响,比如说没有公布的基金净值大小、基金的投资组合、基金持股的种类和数量、基金股票仓位的调整变化等等。”钱德勒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但从基金公司内部架构看,基金的投资决策其实有一整套程序,还牵扯到许多利益方。”他对记者解释道,“首先‘股票池’就是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业调研部和投资部共同筛选出来的,这些候选股票本身也有信息价值,然后由行研部基于宏观经济、产业和个体公司考察,提出总体投资策略建议和个股投资时机建议报告,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投资策略后,再向投资部下达投资计划,投资部会召集公司里的各个基金经理制定实施方案,由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到集中交易室,再由独立的交易员在交易室执行指令。”钱德勒告诉记者,每投资一只股票,各个环节的从业人员都形成了利益关联方,这就是更广义的“老鼠仓”。
另一位已经转行的基金经理则对记者分析,利益同盟的范围还不止于基金公司内部,券商分析师也是“老鼠仓”利益输送链条中的重要环节。据他透露,分析师在发布研报或者调研信息前,利用关联账户事先买入股票的“抢帽子”行为并不罕见,“还有些分析师并没有公开掌握的调研上市公司的全部信息,将未披露的信息卖给基金经理。”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行业潜规则近日同样遭到了证监会当头棒喝。有媒体报道称,负责计算机、传媒行业的两位券商分析师目前已被限制出境,这两人还曾在2013年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中榜上有名。
大数据“捕鼠”
监管层的“捕鼠”行动威慑力的确正在加大,不过也依然面临多重困难。据记者了解,传统的举报形式已逐渐由大数据监控来替代,证监会本身拥有一套监控系统和专司执法的稽查大队,而沪深两个交易所也拥有监测室,建立了相关模型提供指标预警,但与成熟市场相比,当下的科技执法还未能尽善。
从事基金行业发展战略研究的上海证券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代宏坤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由于历史上的一些账户或者投资组合的操作行为都隐藏在数据当中,所以通过数据模型确实可以挖掘出一些线索,再进行核查,但要谈就此杜绝“老鼠仓”为时尚早。
“数据显示的进仓信息无非就是你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则是不同股票买卖的操作时点、时机,以及两个或更多组合间的相关度和相似度、持有股票的相关度和相似度,通过对这些结构、时序的分析来挖掘线索,然后分析交易IP和开户人社会关系等。”代宏坤坦言,这种分析技术只是手段,虽会提高违法被发现的概率,但制度建设和信托责任的操守维护才能治本。
据业内人士介绍,深交所虽然配有几十人的监控室,设置了200多个指标用于监测,其中还针对“老鼠仓”等交易行为建立了专项核查和定期报告制度,一旦出现股价偏离大盘走势,会派人立马查探异动背后是哪些人或机构在参与,但经系统初筛出的可疑账户数量极多,监控系统本身错误率不低。
而证监会内部人士则对记者直言,利用大数据“捕鼠”的框架几年前就已经搭建,但经过几次更新升级后,监管部门的大数据监控系统灵敏度还不够,仍然只能监测到金额非常大的可疑交易。
这种情况下,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备受瞩目。“进公司第一天,我就被告知本人和父母这样的直系亲属不允许炒股,原先的交易账户也要关闭,但是从知识储备的逻辑分析,证券投资肯定是我的首选,现在因为《证券法》的限制,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渠道非常窄,这也是一些人会去操作‘老鼠仓’的内在原因之一。”一位业内顶尖的基金公司交易员如是说。
资料显示,美国作为全球基金业的执牛耳者,就没有完全立法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买卖,而是选择了“改堵为疏”,只要求投资公司及其投资顾问、主承销商作为第一线监督者, 自行决定是否限制交易, 自行建立相应程序防范欺诈、欺骗或操纵性行为。香港等其他金融交易市场上,也没有“一刀切”的禁令。
立法缺失,托管人不作为
事实上,与几年前相比,针对打击“老鼠仓”的立法已经有了长足的改进。“目前关于‘老鼠仓’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已经有了规定,其他法律暂时没有,但是证监会的条例中是有的,只是证券法还没有更新,所以不能算是法律缺席。”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顾肖荣对《中国经济周刊》强调。他是国内既精通刑法又熟悉证券法的专家之一,曾向相关部门提交过关于“老鼠仓”的立法建议。
据悉,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已将“老鼠仓”上升到刑法高度,并按内幕交易罪处罚。最高判处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不过,在中银律师事务所资深证券律师付明德看来,虽然已有法律架构,仍有亟须完善之处。“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涉及众多投资者,‘老鼠仓’损害的是普通投资者利益,所以法律应该赋予充分民权,在立法时,应该赋予投资者对监管部门充分的监督权,对于监管层失职、渎职和不当行为,有检举、控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付明德还对记者补充,立法时应该赋予投资者便捷的民事诉讼权,“目前有关证券侵权行为民事诉讼不畅,也是造成老鼠仓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我国立法迄今未对“老鼠仓”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综合《证券投资基金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并不受理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
除了立法层面的建设,基金治理结构也被认为要对“老鼠仓”泛滥的现象“负责”。“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是属于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中包含了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理论上基金管理人应该受到托管人和持有人的双重监督,持有人的监督没有立法支持,而托管人的作用也微乎其微。”一位精通证券交易的投行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据上述人士解释,基金托管人反而成了“老鼠仓”生态链上的一环。“托管人的报酬也是基金公司来支付的,因为被视为优质业务,所以银行可以说趋之若鹜,很难履行监督义务。”
此外,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托管协议,一般经过证监会和央行批准,基金管理人就有权更换托管人。“《证券投资基金法》是规定基金合同可以约定托管人职责在什么情形下终止,但是大多数基金都会约定只要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就可以更换托管人。”上述人士直言,肩负监督重责的托管人形同虚设。
这同样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在证监会5月9日召开的例行通报会上,下游的银行托管人也成为排查对象。
和中国目前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托管人方式不同,德国采取的是监管机构选择基金托管人的方式。基金托管人成为基金持有人的代理人去监督基金管理人,把对基金托管人受托监管公司的监督和选择权交由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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