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化在美被诉侵权案一审全面胜诉”一文的致歉声明

本网于2014年4月16日转载了“中国石化在美被诉侵权案一审全面胜诉”一文,文章链接为:http://finance.stockstar.com/MS2014041700000060.shtml。经查该文系转载自中国证券报。转载时未能对真实性予以核实,报道的内容与事实有偏差。


中国证券报电子版截图

上述内容中声称“美国联邦加州中心区法院法官就孙天罡在美起诉中国石化要求赔偿51.7亿美元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孙天罡的全部诉讼请求,中国石化取得一审全面胜诉”。事实上,在上述网页所述的诉讼中,孙先生并未败诉,也未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加利福尼亚州中心区法院仅是以“1、未正确送达中石化;2、法院没有对事管辖权来审理孙先生根据《外国人侵权行为法》提起的诉求;3、法院不能够对中石化实行属人管辖。”为由,驳回孙先生的起诉。“驳回起诉”的意思是“不受理孙先生的起诉”,而不是“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和“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在法律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然而,贵司在未调研清楚的情况下,即在网页上刊登了上述不实内容。不明真相的第三人看到上述不实内容,会认为孙先生进行的是恶意诉讼、无理诉讼行为,这对孙先生的名誉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此外,上述内容中声称“中国石化发现孙天罡存在诸多不法行为,为防止国有资产遭受巨额损失,2005年7月,中国石化向上级部门上报了案情情况。2005年9月,孙某因涉嫌刑事犯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吉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2007年12月,孙某被移送起诉。”事实上,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下称“长春检察院”)虽然分别于2007年12月及2009年6月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长春法院”)对孙先生提起公诉,但是,长春检察院后来就其对孙先生提起的两次公诉均作出了撤回起诉决定,并向长春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长春法院分别于2009年2月29日及2012年3月1日作出了(2007)长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及(2009)长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准许长春检察院撤回对孙先生的起诉。孙先生随即也被解除了刑事拘留措施。

上述内容是于2014年4月份刊登的,但其仅将孙先生的情况描述到被移送起诉阶段,刻意不提及孙先生被撤回起诉及被释放的相关情况。这样一来,不明真相的第三人看到此等内容,会倾向性地认为孙先生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须承担相关刑事责任。该内容存在误导第三方读者的意图,恶意侵犯了孙先生的名誉权。

在收到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后,我们获悉了以上真实情况,随后第一时间即将该文章从后台删除,但因系统故障,且未进一步核实,致使前台页面内容仍未清除。在2014年11月6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寄发的起诉状及传票后我们对页面内容进行了核实并彻底删除前台侵权网页页面。页面删除的滞后使得该文章内容造成不特定公众对孙天罡的怀疑与误解,给孙天罡先生的名誉产生了负面影响,在此向孙天罡先生表示深深的歉意。我们将汲取本次教训,避免类似情况再度出现。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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