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线报】财务造假接连被处罚 舜天船舶再陷危机
8月18日,舜天船舶(002608,证券简称:*ST舜船)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且在第二天又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警示函称,舜天船舶2013年报虚增营收3.08亿元,虚增净利润2745.9万元。证监局将此行为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和财务数据失实”,而并没有称其为“虚假陈述”,亦未提及是否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自从2014年以来,舜天船舶的投资者就几乎见不到公司有什么好消息。今年4月,包括公司原董事长王军民、总经理李玖等5名公司高管被深交所公开谴责,其相关资产也被冻结。
分析人士认为,舜天船舶从上市之初就饱受质疑,上市后又出现财务造假行为,加上公司陷入巨额债务危机,堪比之前陷入财务造假危机的南纺股份(600250)。
财务造假遭罚
根据舜天船舶公告,公司在8月18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称,公司2014 年报存在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财务数据失实。
根据决定内容表述,舜天船舶存在将2013年前已取消采购订单、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的长账龄预付进口设备款挂列预付账款,将2013年及以前年度不符合销售确认条件的船舶确认为销售收入的问题,因此应追溯调减2013年净利润2745.9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6810.63万元、年末净资产9556.53万元。
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不过在《处罚决定》中,并没有关于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责任追究的表述,只是要求舜天船舶应当在 2015年9月30日前,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记者了解到,证监局此次处罚的违规行为在今年4月就已经披露。4月29日,舜天船舶发布了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并在5月21日的股东会上获得通过。
这已经不是舜天船舶首次被处罚了。今年4月28日,深交所向舜天船舶5位高管做出公开谴责,称他们在明德重工等一系列重大商业合作中存在违规行为。
而除了证监局的警示函外,8月18日,舜天船舶还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事由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但并没有公布哪些信息存在违规。
“证监局没有指出舜天船舶有没有主观故意,所以并没有认定是财务造假。如果数据失实只是信息披露遗漏问题,那程度就相对较轻。”资深证券法务律师冯先生认为,“舜天船舶将不应确认的收入予以确认,这就是《证券法》中的虚假陈述,如果是主观故意,其法律后果肯定要严重得多。”
会计差错还是虚假陈述?
那么会计差错与虚假陈述到底有何区别呢?
记者测算,舜天船舶通过上述方式共虚增的2013年营业收入占调整前营收的9.42%;少计了2382万元财务费用,占调整前的30%;虚增2013年度净利润2745.9万元,占调整前的22%。
尽管舜天船舶的行为达到了虚增利润的结果,但是在江苏证监局的表述中,并未认定其违反《证券法》中关于虚假陈述的规定,仅将其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关于会计差错的规定来源于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属于部门规章,其中关于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为,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企业会计差错主要由过失引起,而且一般是由企业主动发现的。而虚假陈述则是有主观故意,且由监管部门查出。”南京7+1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注册税务师赵泽认为。
不过也有专业人士认为,证监局对舜天船舶的处罚避重就轻。
“《证券法》明确只要实施了三种情形,就构成虚假陈述,就应按该法第五十五条、六十三条、六十九条、一百七十三条等规定追究责任,《企业会计准则》是部门规章,是不能对抗《证券法》的。”知名财经评论员宋清辉认为,虚假陈述的认定不需要考虑其主观故意,以防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其逃避责任。
针对此类问题,最高法院民二庭汇编的《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作了进一步阐述:财务报表不实是虚假记载的主要形式。虚假记载的特点比较明显,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有关事实作出含有不真实成分的公开陈述,可能是恶意虚构,也可能是出于过失而错误陈述。但这种主观过错并不影响虚假陈述行为的成立,根本还在于这种不实陈述是否可能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定。
其实,在2014年被查处的南纺股份造假案中,公司早在2012年就曾“自曝”过会计差错,然而证监会查明的虚增利润总额是其“自曝”数额的两倍多。
而据记者了解,在舜天船舶债务危机爆发后,就已经有投资者发起维权,目前进展尚未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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