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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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基金业协会4月18日消息,中国基金业协会今日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以下统称《合同指引》)。

  《合同指引》是我国首套针对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统性的行业指引,明确了私募基金规范性内容框架,厘清了私募基金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强化了各类基金的内部治理,充分体现了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特点。

  《合同指引》体现了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规范要求。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三种。实践中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广泛、策略多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多采用契约型组织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多采用合伙型、公司型的组织形式,不同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客观存在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在当前法律法规框架下,各类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内部治理有所不同。为此,中国基金业协会针对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出台了内容与格式指引;针对公司型和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出台了必备条款,体现了对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规范要求。

  《合同指引》强化了基金治理,突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当前,我国大部分私募证券基金采用“契约型”组织形式,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强化契约型基金的基金治理对我国基金行业意义重大。首先,在《合同指引》中吸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内容具有上位法依据。《基金法》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中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治理安排。其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基金治理设计具有现实必要性。从近两年的登记备案工作实践来看,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在应对不利情况而变更合同内容时更加灵活、高效,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后,《合同指引》明确可灵活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不会大幅增加行业执行成本,具有切实的可行性。此外,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使得公司型、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基金治理已经具备法律基础,投资者可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等形式参与基金治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同指引》对相关规定也有所承接。

  《合同指引》为投资者提供合同文本参考,为私募基金投资者提供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私募基金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在现实情况下,如果没有标准化的合同文本指引,即便是合格投资者也难以在合同文本层面对私募基金加以甄别。《合同指引》出台为投资者了解私募基金合同文本提供依据,引导投资者购买合同文本规范的私募基金产品。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参照《合同指引》整改业务开展中的不足,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合规经营。

  《合同指引》重申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强化了行业信息收集要求。从近两年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个别机构违规运作,拒不备案,借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损害行业形象,破坏社会诚信。《合同指引》明确私募基金应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后再进行投资运作,并按相关要求对基金份额登记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备份,旨在加强行业信息收集,保障信息报送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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