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资金存管指引征求意见:P2P不可宣传“银行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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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银监会向各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平台存管划下监管红线,首当其冲的是之前P2P“银行+第三方联合存管”、“地方P2P平台统一存管”的多项模式创新,而P2P利用“在银行存管”的噱头进行增信的行为即将被禁止。

  P2P长期“一厢情愿”

  《征求意见稿》对于想要实现资金存管的P2P的门槛设置较高。东方IC 资料

  在资金存管业务的定义上,《征求意见稿》的总则中指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此前,在20151228日银监会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征求意见稿)》,均要求P2P网贷平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并给出了18个月的整改期。

  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710日,已有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江苏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4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并共有14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约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6.34%,而真正与银行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平台只有48家,仅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2.04%

  而对于存管银行的义务,《征求意见稿》规定,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P2P与银行对接存在“一厢情愿”的问题——P2P很积极,银行却是拒绝的。一方面,银行接手存管业务的付出和回报不成正比,需要付出很大成本来尽审核义务,而收取的费用远远比不上银行其他传统业务的利润;另一方面,由于网贷频现资金链危机,银行不愿意插手高风险业务。银行的“不情不愿”,在今年年初至今的银行关闭P2P业务接口中,也能体现出来。

  此前多项存管创新画问号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稿中第十一条(八)提到: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这对当下的“银行+第三方支付”构成了挑战。

  目前,网贷资金存管模式有三种,分别为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其中,“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模式,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推出联合存管方案,存管行开设平台存管账号,负责用户账户监管和资金存管功能,第三方支付担任技术辅佐,提供资金结算及所需的终端设备。

  此外,这也对目前北京、广东、江苏等地P2P平台通过当地的互联网金融协会,统一存托管的制度是否能继续,画上了问号。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批量资金存管合作项目得以落地,是开发了一款名为存管通的产品。该产品以北京市网贷协会作为参股人之一,联合三家第三方支付平台联合开发的一个系统,相当于第三方支付和银行的联合承办公司。具体方案为,监管部门联合网贷协会为银行推荐可加入存管的网贷平台,达成合作意向后,银行为网贷平台开通专用的企业一般结算账户,并授权存管通向银行该账户的资金划拨指令,网贷存管通系统负责发起账户资金及交易核验,支付公司提供支付通道,数据会定期上报给协会。

  ICP许可难拿

  《征求意见稿》对于想要实现资金存管的P2P的门槛设置较高,不仅仅需要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更难的是必须“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业内人士透露,大多数P2P已经进行ICP备案,但是要想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就是ICP经营许可非常困难,特别是在实际操作中,部门地方通信管理局不批准给P2P的许可证,比如上海。

  ICP备案和ICP经营许可是针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两种管理标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而经营性信息服务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营利性信息服务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盈灿咨询高级分析师张叶霞表示,不止上海,深圳等地也难以拿到经营许可,现阶段需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同意,不然《征求意见稿》实现困难。她预计,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平台也会把意见反映上去。

  值得注意的还有,《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的要求,“委托人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这也意味着,许多P2P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标注的银行存管内容都变得不合规,也不能在获客过程中再向投资者宣传这一内容。

  以下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原文: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结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委托人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委托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组织实施平台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经营情况等应向投资者充分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五)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存管人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存管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存管人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规范的账户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机构、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实现各账户之间的有效隔离,并记录账户与网贷平台之间的从属关系;

  (二)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身份验证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开户、充值、投标、提现、撤单、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以便对客户身份及交易授权进行认证,确保资金指令真实合法,防止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三)具备对接网贷平台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贷平台客户信息、交易信息、项目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查询功能;

  (四)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

  (五)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贷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接待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 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权的指令,办理网络接待资金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与平台进行账务核对;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存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或存管合同约定的对象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平台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资料和业务档案,相关信息应该保存15年以上;

  (八)村官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九)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 存管人与委托人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奇偶阿姨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第十三条 存管人应与委托人、网络借贷业务当事人(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签署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下简称“合同”),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四)平台客户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

  (五)平台投资项目关键信息的记录;

  (六)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七)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八)存管服务及费用支付方式;

  (九)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十)风险提示(存管人不负责项目风险、平台虚假标的、伪造数据风险等);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平台当事人的信息、交易指令、借贷合同、收费服务合同等。存管人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委托人故意欺诈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五条 委托人和存管人应共同制订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第十六条 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资产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产对账、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第十七条 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第十八条 网贷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人通知存管人,存管人应配合网贷机构或清算处置小组完成存续借贷业务的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第二十条 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服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并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指引和自律规则,检查和处理违反本指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在本指引发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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