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实质影响或有限:给银行关上一扇门,也打开一扇窗
2月22日,国金证券银行邀请了银行资管部门主管就日前市场上流传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或将对银行理财中的保本理财、非标准化信贷资产产品、委外业务和通道业务等带来的影响进行解读。
该主管认为,该文件的总体基调较“严厉”,体现了监管层的决心,但是如果深究细节会发现,对银行的实质性影响其实有限。在保本理财方面,由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已经逐年下降、在银行整体理财规模中所占比例也有限等原因,新的监管措施对保本理财的冲击不会对银行的理财规模形成很大的冲击;关于银行现在在售卖的非标准化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产品,指导意见提出的限额管理和禁止期限错配,该主管认为,后者是指导意见精神的重中之重,受这两条监管措施的影响,非标产品将来或通过各种方式转化为标准化产品进行销售;关于银行的委外业务,由于银行主要销售低风险产品,以统一的杠杆要求对银行委外业务的影响并不是特别大,又加上监管门槛的抬高,该主管认为,新规提高了对银行挑选投资管理人的能力的要求;而关于通道业务,该主管认为,指导意见表达得很明确,即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产品提供扩大资产范围、规避监管要求的服务,这等于将通道业务基本否决了。
该主管最后指出,在目前去杠杆抑泡沫的大环境下,理财产品的存量和居民存款转化为理财产品的行为已经度过了爆发期,银行理财的爆发性增长已经过去,进入到了银行提高自身投研能力和精细化管理能力、专业化能力的阶段,如果银行本身就是按照这些要求来发展,监管部门的这些新规,都应该能够顺理成章解决。
以下为讲话实录:
无论是各大纸媒和朋友圈都沸沸扬扬,大家都看到了各种机构的解读,我下面就结合平时的准备和理解对指导意见做一些个人的看法。如果有解读不正确和不到位的地方还请大家多多包涵。
这份指导意见应该说,总体来看给人第一感觉,基调是非常严厉的,但是逐条去分析和落实,会发现落实起来还存在许多需要商榷的地方,鉴于目前已经有机构进行了不少解读,下面会从别的角度来提供一些看问题的方法,或者说这个结论。
一、对保本理财的影响
第一个就是说,这个意见对保本理财的影响。我们知道商业银行的保本理财主要都是放在表内的。据我所知,有些商业银行放在表内,放在存款口径下,可能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但是投资过程中又规避了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这次监管出的内审稿里面对于表内监管业务的,可能首当其冲会受到影响的就是保本理财。大家可以观察一下,从2014年到2016年6月末的数据,可以看到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余额的占比逐年是在降低的,从2014年的33%降到2015年的26%,到2016年年中差不多是22%左右。保本理财的占比还是有进一步降低的趋势,这背后有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商业银行的保本理财确实不用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但现在的投资范围是很受限的,资产主要是一些债券和同业存单以及同业存款等等,收益率其实远远比不上非标、权益类的资产。但是保本理财现在的付息成本达到3%,最近有些可能快接近3.8%,所以最近的利差并不是很高。银行的目的可能是将保本理财纳入存款,冲存款的规模;第二是维系客户的需要,因为毕竟还有一些低风险承受能力的网银客户,维系这些客户,对拓展其他业务还是有帮助的。所以保本理财对银行来说今后应该也不是一个重要的拓展方向,从占比下降的梯度可以看出来。接下来保本理财也违背理财的本源。那么保本理财被纳入监管之后,对银行的存款可能还是长期的、中性的影响,因为保本理财本身面对的都是低风险承受的客户,通过银行的五级分类的话,他们也很难去承受高等级的风险,很难进入到去买那些高等级理财产品的行列中去,那些客户应该是大部分转为银行存款,但是转为银行存款的规模的冲击也不会是特别大,如果我们假设去年理财规模达到30%,那么他们在整个理财中也就10%多一点吧,也就是六万亿元左右。所以呢,对银行理财的影响不会很大。
二、非标准化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
指导意见非常明确地提出,禁止资管产品间接或直接投资非标商业银行资产具体资产收益权。到底什么是非标准化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联系上下文,我觉得它可能主要还是在于,你看前面还有一个前提——规避资本监管,也就是说它的原意是想禁止理财产品去承接那些原来可以通过表内贷款、融资,但是这样可能加大银行资本充足率压力的一些信贷,通过理财去对接。并且我记得对以前监管的文件提到过,禁止理财产品承接贷款。所以说这个地方的这个提法可能还是刻意规避资本的资管约束的这些表外的信贷,或者说是一些包括违反《贷款通则》的房地产贷款之类的。这一次的监管提到了两个措施,一个是提到了限额管理,还有一个是禁止期限错配。限额管理主要是以前的八号文里面提到的理财产品余额35%以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的总资产4%之间孰低者,这个应该是从2013年的8号文出来的,目前为止还是有商业银行会触碰到限额的红线。即使有的话,也是极个别的,现在转让的话,可将非标转化为标准化的;第二个的话,应该说监管措施尽管以前就提出来了,去年网上流传了征求意见稿,银监发的,就是禁止期限错配,这一次延续了这个精神,也提到禁止期限错配。就是禁止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短期的银行理财产品去对接非标资产,再说非标资产在银行一般常见的是2年、3年,长一点的还有5年,甚至还有7年的,那么禁止短期产品对接长期的非标资产的话,对银行来说,理财在资产负债管理当中会带来极大的挑战。那么就是说,这个相对于第一条来说,应该是冲击更大的。未来的商业银行针对第二条可能会有这样的一些做法,第一可能是像信托那样发行与资产期限相匹配的,信托的话,过去信托值一百万,然后就是每年可能达到10%的收益,然后信托产品就终止了。应该说理财的话,银行理财的收益是肯定不可能达到信托那么高的,如果也发行这样的产品,应该会将大量的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排除在门外;那么第二个网上流传一种说法,就是发行互换式产品,而且可以看到,有一些商业银行确实是采取这种做法。这种开放式或者周期开放式的产品去对接非标资产。开放式产品可以是永远都存续的,甚至比非标存续还长,或许说可以跟你一样长,但是我的期限也是对接五年的非标,但是我的周期可能是开放的,比如说是一个月一次,或者说两个月、三个月开放一次。这种对银行也会带来流动性管理的压力。这种非标的资产的期限比较长,而且以前银行开放式产品去对接非标资产,会提高开放式产品在整个银行资产的占比,这个产品会加大流动性管理的压力,因为开放式产品的流动性会比封闭性产品在赎回上的可预测性要差多了,但是周期性的开放式可能相较要好一点,现在的这种做法能不能行得通还要看。就是说监管对于非标还有最后一句话,我觉得是这次要关注的重点,就是说要符合相关部门禁止期限错配等规定,控制并逐步缩减规模。从这个控制并逐步缩减规模,我们可以看到,这次的监管意见最后的落脚点,以后从长期来看是不鼓励发展非标准化债权的,还是希望非标准化债权从长期来看是缩减的。当然从长期来看,是否周转到银行间市场,可以再商榷,但是说,是不鼓励,从长期来看,规模肯定是要缩减的。如果是基于这个基调的话,用开放式产品去对接非标准化资产的话,监管肯定也是会想到这一层的,比如它会禁止财产外管。目前还有一种,就是商业银行可能采取的做法,就是说非标的做法就是到通过信贷资产管理平台将非标资产变为标准化资产,如果是标准化资产就可以规避非标不能够形成错配的这种规定。但是我想监管应该也是能够想到的,但是,通过结合外部需求可以看到,现在非标的融资需求是在下降的,比如我们可以看到,刚刚出台部分城市的基础设施计划比去年同期已经大幅地减少了,银行的非标主要投向政府的平台,比如房地产,如果房地产的话呢,土地供应减少,融资需求减少;另一方面呢,政府融资平台主要还是通过银行贷款,所以外部需求也是在下降,银行的非标产品的承接除了受到监管本身会带来冲击,还有一个,是受到外部需求的影响。
三、委外业务
银行理财产品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形式,一是委托专户,还有银行与券商基金之间共同出资建立股票价值回购的池子或定增的池子,由公募基金或券商作为管理者再去选择底层的股票标的 。在证监会“八条底线”出台之前,银行可能还有结构化的模式,比如可以是2:1,但“八条底线”出台后,如果不考虑通道,这是行不通的。在监管看来,委外模式主要就是委托专户这种模式。意见中可以看到,对委外的规定是比较正面的,认为金融机构可以委托具有专业投资能力的机构对外投资,在35号文(《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文)之前,都有这个提法,监管对银行的委外业务是不排斥的,毕竟有些中小银行的投资管理能力较弱。市场对新规可能对委外造成影响的担忧,并不在于委外业务本身,而是更多来自于通道、杠杆等方面。同时,银行委外还面临技术上的问题,股灾之后,交易所要求银行开户必须有自有资金的证明,而银行理财资金都来自客户,银行只能借助通道,由受托管理人再去交易所开户。从委外的杠杆来看,经过去年年末的利率上行、债券市场动荡,再加上去年上半年监管对银行的委外业务进行了调研,所以银行从那时起就主动地降杠杆,而且银行相对券商和基金,是风险偏好比较低的机构,所以杠杆的要求对银行委外业务的影响并不是特别大,毕竟银行理财还是追求绝对收益的,只要能覆盖银行理财成本方面的收益,基本就可以了。在意见中,着重提到了MOM和FOF,在国外的资产管理机构中,也是一个广泛存在的方法,尤其是对没有一个庞大的投研队伍的机构来说,对权益市场来说银行本来就是一个外来者,新规提高了对银行挑选投资管理人的能力的要求,监管在给你关上一扇门的同时,应该也会给你打开一扇窗。
四、通道业务
从银行理财产品诞生以来,就和通道业务有了不解之缘。银行理财需要借助通道的原因很多,且比较复杂,比如理财资金要进入交易所市场,没有办法开出自有资金证明,就需要借助通道;此外,银行理财资金不能直接用于发放贷款,就需要借助信托或基金子公司的通道。这些年来。市场对通道业务的评价都相对负面,比如认为通道业务通过多层嵌套放大了杠杆、理财资金被投向了不该投的地方等等,但是,如果只是简单的通道业务并不见得会将杠杆放得很大,指导意见中表达得很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产品提供扩大资产范围、规避监管要求的服务,这等于将通道业务基本否决了,那未来监管在去通道的同时是否会开一个正道呢,可以期待。
总结
个人认为,在目前去杠杆抑泡沫的大环境下,理财产品的存量和居民存款转化为理财产品的行为已经度过了爆发期,银行理财的爆发性增长已经过去,而是进入到了银行提高自身投研能力和精细化管理能力、专业化能力的阶段,如果银行本身就是按照这些要求来发展,监管部门的这些新规,都应该是能够顺理成章解决。(文字实录为澎湃新闻记者根据讲话录音整理,未经演讲人审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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