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值管理】起底“伪市值管理” 证监会惩处首例信息操纵案
近日,由法制日报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联合法治周末报社、法人杂志社、中国青年报中青舆情检测室共同推出的《2015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下称《报告》)正式出炉。《报告》显示,2015年企业家犯罪案件多达605例,远超2014年的426例。
《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国企企业家犯罪数量大幅增长,在全部605例案件中占到456例,占比76%,其中腐败类窝案、大案频发。而民企企业家的犯罪案件在数量和占比方面均较去年有所下降。从地域来看,江苏、北京和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仍是企业家犯罪高发地。
《报告》认为,反腐败的持续推进和立法的逐步完善,将有效遏制企业家犯罪的蔓延,但截至目前,国内法治环境依旧不容乐观。
案件增长背后的环境因素
尽管今年《报告》搜集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比去年多出了近200例,但《报告》指出,单纯的数量增长背后,有着不同的企业家犯罪形式变化。案件数量的增多,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的绝对严重,而是源于各种因素所导致。
首先是公众的关注度稳步增加。由于一些涉案企业家身处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加之多年来的企业家犯罪报告影响力越来越大,公众对于企业家犯罪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希望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打击这一现象。
其次是媒体的监督积极性增加。积极性增加有两方面体现,一方面是媒体的主动关注度在增加;另一方面,媒体在对一些案件曝光的深度和广度都在增加。
最后,司法透明化程度不断增加。近年来,司法机关主动披露的案件越来越多,一些政府机构的思想也在转变,由过去习惯藏着捂着,变为主动揭短,并公开呼吁公众和媒体的监督。这也是法治进步的一大表现。《报告》相信,以经济改革、司法改革为代表的各项改革将会深入推进,整体环境的改善,将有助于企业家犯罪现象的减少。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民营企业家和国企企业家在犯罪行为上有着明显的区分。民营企业家自己往往就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这决定了他们要追求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一旦有技术创新的机会,民营企业家就会从中找漏洞,甚至不惜违法套利。
“而国企企业家实际上就是职业经理人,他们的犯罪动机并不是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而是要掏空企业利益,把其在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和影响力转化成个人的私利。”刘俊海表示。
著名刑辩律师许兰亭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一些新型经济模式的出现,也是企业家犯罪案件增长的背景之一。“很多人对新模式还不是特别的清楚,对于边界的掌握可能也不那么准确。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人利用这些新模式去圈钱、骗钱。”
中国首家全球互联网+法律平台猎律网创始人赵宪明认为,部分企业家懂经营管理不懂法,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也是对企业危害很严重的一面。企业负责人不懂法,不仅仅会造成个人的违法,也会造成企业的违法,甚至断送企业的生命。
腐败类窝案、大案频发
《报告》显示,在企业家涉案罪名方面,腐败类相关的罪名占据绝对多数。其中国企企业家涉案罪名排名前三位的是受贿278例、贪污66例、挪用公款21例,这三类犯罪案例共计365例。与去年相比,数量有所增加。
而民企企业家涉案罪名排名前三位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7例、行贿罪20 例、单位行贿19例。可见,民企企业家涉及腐败类犯罪以行贿类犯罪为主,且该类罪名在民企企业家犯罪罪名的排名上,亦居于前列。
“企业家的犯罪案件往往有隐蔽性,经常以企业作为掩护或作为载体,这就造成司法机构往往不能很快或很有效的查处,而纪委调查案件能够有效的联动公安、检察、法院等各个司法部门。”赵宪明认为,此外,一些案件可能受到不同利益部门的掩护,涉及到的层面较多,纪委的介入调查可以有效排除各种干扰。
在腐败败类案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是窝案、大案频发。在2015年企业家犯罪案例中,中石油、中移动、南航等几家特大型国企均有多位高管落马,成为窝案典型。另外两个典型的案例是广州广日集团和广州轻工工贸集团,几乎都是领导层全军覆没。
与此同时,反腐败工作也越来越受重视,作为从中央到地方一项重要举措,在可以预测的一段时期内,反腐败工作仍将持续推进,并有进一步深化的趋势。
“作为政府来说,反腐倡廉是顺应民意,也得到民心支持。从企业家角度来看,反腐工作主要对国有企业的高管产生管制和约束。”孙大午案的辩护人之一、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民营企业家本身并非反腐败打击的对象,但一些民营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在审批、招投标、与政府合作等方面可能和国企或者政府官员打交道,存在行贿犯罪的风险,可能沦为腐败的帮凶。
刘俊海则认为,反腐本就是为抑制犯罪,促进公平市场环境,但各地尚存在监管者懈怠的情况,目前的反腐倡廉目标还远远没有达成。
“总的来说,正在自上而下的规范权力的运行。但我觉得不仅治标还应治本。下一步反腐工作将进入新的阶段,要让篱笆扎的更严,纪检监察部门应该更有作为,特别是在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一些苗头和趋势的时候,就将其掐掉。”刘俊海表示。
互联网理财成为重灾区
从近年的企业家犯罪案例统计数据来看,企业投融资一直是重要的风险点之一。《报告》分析指出,尽管近年来国家多次采取促进民营企业融资的政策,但执行效果仍然不尽如人意。时至今日,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仍不乐观。
在这一背景下,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急需的资金问题得不到解决,转而寻求通过对银行高管行贿以及民间借贷等模式,以筹得资金。因此围绕融资环节的民营企业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等罪名相对集中。
“猎律网法律大数据显示,P2P金融理财案件在中国成了重灾区,一方面,一些平台的经营本身就是骗局,却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另一方面,我们在立法、执法、监管等层面还存在灰色空白。”赵宪明表示。
《报告》显示,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2015年企业家犯罪的典型领域。近年来,以P2P模式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大规模兴起,作为新型的金融业态,在监管不到位,立法不规范的背景下迅猛发展。而一些平台由于经营不善,无法达到收支平衡,甚至很多平台的创立根本就是诈骗的幌子,一旦出现兑付等资金问题,平台负责人往往采取跑路的方式以逃避责任。由于P2P涉及民间融资行为,投资者数量众多,所以P2P平台跑路案件中,往往牵涉面甚广,社会危害性较大。
“现在是市场经济,网络技术空前发展,互联网经济一方面很繁荣,另一方面也有泡沫。而互联网产业内一些新模式的出现,即给社会经济带来繁荣和新的增长量,也可能被一些人利用,从事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张星水表示,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业内当然有踏踏实实做金融服务的优质平台,但确实也有一些动机不良的虚假平台存在。
张星水认为,少数的人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将其作为工具来进行民间集资,甚至是非法敛财和集资诈骗。这样的情况甚至在一些局部地区还有蔓延的趋势。而相对来说,目前在该领域还缺乏“给力”的监管。
刘俊海亦表示,近年来P2P跑路的情况比较多,一方面是因为有了互联网这个更加高效的工具,另一方面是因为针对互联网上的金融等活动,一直缺乏清晰的监管理念。
“互联网本身并不必然催生犯罪,与其说是技术创新带来的烦恼,还不如说是监管者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没有与时俱进,没有赶得上技术进步的脚步。”刘俊海表示,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若监管者一直处于重发展轻规范、重效率轻公平、重创新轻诚信、重快捷轻安全的误区,也给一些不法企业及其高管带来了犯罪的机会。
监管对接尚未成型
“无论如何,企业家还是要遵守法律,敬畏法律。”许兰亭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使经济发展更多依靠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这既给中国企业指明了发展的方向,也告诉企业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到来。
而越在经济转型期间,鉴于企业生存发展需要,企业家涉法的现象越可能有所增加。改革本身就伴随着试错的过程,一些政策、模式、渠道和结构要在摸索中慢慢找对方向,期间发生的监管不完善、政策缺失、执法不到位等损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象难免出现。
“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大部分民营企业是弱小的,那么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如何给予民营经济平等的保护,我觉得应该进一步完善。”张星水认为。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发育还不成熟,市场自发与行政指令共同调节资源配置,国企与民企之间,普通民企与支付“经济租金”的民企之间,市场竞争环境并不相同。
“中国的法治环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也有需要提高的地方。立法的不完善,执法的不严谨令一些只追求经济利益的不良商人有了空子可钻。”赵宪明认为,目前我国针对企业家犯罪案件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并不完善。
赵宪明表示,从猎律网的法律大数据来看,众多企业家不断在查询如何合法、守法经营,尤其是在具体的业务领域,企业家们更希望能看到明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而不是模糊的法律解释或执法案例。
“针对新兴行业、新兴产业、新兴领域,立法机关更需要尽快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得创业者们有法可依,防微杜渐,从而将犯罪扼杀在萌芽之中。
“立法方面还应该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透明立法,提升立法的精准度、可操作性、可诉性和可裁性。避免一些企业及其高管以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为由打擦边球。而在执法,目前也面临如何处理好法治政府的建设和执法高效之间的辩证关系。”刘俊海亦表示,法律再好,挂在墙上也只能是收藏品。法治政府与勤勉政府并不矛盾,勤勉政府强调的是勇于担当,有所作为,法治政府讲的是不滥用权力,完全可以在不滥用权力的情况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不能让一个取代另一个。
在2015年的犯罪案例中,E租宝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高达500多亿元,其实际控制人挥霍投资人的血汗钱,生活奢靡,却在相当长的是一段时间内无人知晓。这正印证了监管落后于新兴行业发展的经济规律,但监管可以落后,却不能永远缺位。
刘俊海表示,在前端行政执法出现漏洞后,导致后端的刑事司法承受了不能承受的压力。而后端的司法救济效果往往一般,因为钱已经被挥霍了。
“综合而言,市场监管和刑事司法之间的无缝对接机制没有形成。我认为行政执法中的信息应该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享。将来要建立两者之间的对接机制。要在铸造监管合力上做文章,打造一个跨部门、跨地域、跨行业的全方面执法局面。”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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