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董秘陈炳良状告上海金陵 法院已受理
4月19日,上海金陵(600621,收盘价5.58元)前董秘陈炳良称,他已就其被罢免一事起诉至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法院已受理,案件将于5月10日下午开庭审理。
有关律师表示,董事会有权任免董事会机构成员,包括董秘,但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
前董秘要求撤销罢免决议
因当事人的起诉,上海金陵前董秘“罢免案”近日正式成为一宗诉讼案件。“法院已受理,我也收到了法院的受理通知书与传票”,上海金陵被罢免董秘陈炳良昨日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根据陈炳良提供的起诉书列明的请求事项,他的诉请有两条:一是“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上海金陵)董事会于2012年2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的‘免去陈炳良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董事会决议”;另一个诉求请求为判令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
陈炳良在起诉书中指出该董事会决议存在严重违法情况,主要包括:“并未有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本次董事会临时会议,毛辰(董事长)召开本次临时董事会不符合规定条件”、“被告控股股东违反法律规定,越过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免除陈炳良先生的董事会秘书职务,并要求被告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等5个方面。
对于陈炳良的起诉,昨日上海金陵并没有明确的回应。新任董秘胡之奎对记者表示,其刚到任上海金陵不久,对于前董秘的案件不适合做出评价。
律师:董秘罢免须遵守程序
根据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4月16日发出的传票显示,该案将于2012年5月10日下午开庭。
陈炳良起诉书中提到的,上海金陵解除其职务的临时董事会存在包括程序上不合法等诸多问题。以及陈炳良提出的两位律师并未参加2月12日当日的临时董事会议,却用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来证明临时董事会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对此,江苏创盈律师律所主任涂勇表示,临时董事会决议中提出的因“工作原因”解除董秘职务行为确不属于上海交所规则中的法定解除的情形,这属于其经营自主权的范围,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而据当初公司公告显示,在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决议中,3位独立董事皆未赞成“罢免”董秘的决议,其中1人投反对票,2人投弃权票。
涂勇指出,根据上交所议事规则,涉及资产重组等重大决议时,独立董事具有一票否决权,但是董秘的人事任免不属于该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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