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董事长:银行分类监管应以资产规模为主标准
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银行分类监管应以资产规模为主要标准
作为城市商业银行的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今年将向政协提案组递交10项提案。其中,有关完善分类监管政策,促进银行业防范风险的提案,尤为引人关注。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银行业的风险防范成为各国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
“系统性风险与规模密切相关。银行规模不同,业务关联程度、风险控制能力显著不同。”闫冰竹提出,防范风险、有效监管首先要对商业银行进行合理分类。
而在目前,银监会仍沿用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责时期形成的分类方式,即根据各商业银行的成立方式,将其划分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闫冰竹认为,经过20年的发展,这种按照历史出身进行分类监管的模式,已经不能有效体现监管政策的导向作用,也难以发挥监管政策对银行业风险防范的功能。
他举例称,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最大的招商银行[13.04 1.01% 股吧 研报]资产规模超过26000亿元,而最小银行资产规模仅为2600亿元,相差近10倍;而城市商业银行中,资产规模最大的接近万亿,最小的规模仅为几十亿,相差逾百倍。
“规模相差巨大、发展阶段不同、战略方向迥异的商业银行,仍放在一类监管,既掩盖了同一类别下银行发展的显著差异,又不利于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因此他建议,监管机构转变以历史出身形成的监管分类方式,逐步过渡为以资产规模和监管评级为主要标准、能上能下的动态监管方式。
闫冰竹建议,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分别为特大型商业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型商业银行、小型商业银行。
其中,特大型商业银行,包括“工、农、中、建、交”五家银行,具有明显的系统重要性,需实行更严格的监管标准。其他商业银行按照资产规模进行分类:资产规模在1万亿元以上者,划分为大型银行;资产规模在1千亿元至1万亿元之间划分为中型银行;资产规模在1千亿元以下划分为小型银行。
“由于经济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分类也应是动态的。”闫冰竹还提出,分类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商业银行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建议每隔5年左右定期对大、中、小型银行分类标准进行评估,以考察分类标准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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