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房地产公司原副董事长挪用资金被判8年

  造假“扶正”自己 挪用公司巨额资金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 通讯员刘刚)11月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马德林利用担任基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便利,私自将以基隆公司名义所贷款项中的巨额资金挪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且至今未还,其行为已侵犯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法院依法以马德林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同时,未追缴到的赃款,将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马德林称“这是不折不扣的假案,我要上诉”。

  伪造资料“自封”董事长挪用公款

  现年61岁的青海男子马德林,是原甘肃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基隆公司)的副董事长、总经理。经查明,1993年3月成立的基隆公司,系香港民基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香港民基)出资1500万元(占83%的股份),与甘肃振兴房地产公司(下称振兴公司)出资300万元(占17%的股份)合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当时,基隆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由民基公司董事蔡基隆担任,马德林则担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公司日常经营与财务工作由马德林负责。1995年6月19日,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香港民基收购了振兴公司的全部股份300万元,后经省工商局同意,基隆公司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但正副董事长任职不变。

  1997年7月,马德林趁蔡基隆长期不在兰州,在未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情况下,提供伪造的资料,通过省工商局将自己扶正,成为基隆公司董事长。不过,2008年12月5日,省工商局识破“骗局”,撤销了这一变更。马德林为此提起行政诉讼,后又以与省工商局协调处理为由撤诉。

  2003年10月23日,马德林以基隆公司名义与西安市某银行签订委托借款协议,将在建的德林大厦作为抵押,以其建设资金不足为由贷款2500万元。同年11月3日,贷款拨付后,马德林利用其职务便利,未经董事会同意,指使财务人员将1430万元转入与基隆公司无隶属关系的由其子阿东开设的兰州东宫实业有限公司。之后,东宫公司便挪用其中的261万余元,用于为该公司购买机电设备等,另分18次转给同样与基隆公司无任何隶属关系的马德林之女阿春为法定代表人的兰州三希堂饭店,用于装修使用。2011年11月14日,马德林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逮捕。

  辩称外资企业实为“个人独资”

  在法庭审理中,马德林自始至终否认指控,情绪激烈地斥其“全部造假”,还一度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受到法庭训诫。马德林辩称,公司成立时,将蔡基隆“挂名”董事长的用意仅是利用其港商身份,以便享用合资企业的政策性优惠,其出资的1500万元的注册资金均系马德林独自筹集。据此,马德林反复申明成立公司、开发项目以及贷款均系自己一手操办,使用自己公司资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其委托的我省及深圳的两名辩护律师,共提交包括香港高等法院强制清盘令、上诉判决书,以及城关区法院和省高院的司法文书、股权转让和入股协议等总计12份证据,说明蔡基隆因生产盗版光盘已获6年半徒刑,香港民基公司也被清盘,且马德林已于今年7月2日向省高院提起股权确认之诉。据此证明,马德林为基隆公司的实际股东,蔡基隆仅为名义股东等等。此外,律师还向法院提出对指控涉案多家公司之间进行财务审计、鉴定等多项申请。

  法院认定辩解均不成立

  法院审理查明:基隆公司自成立以来,虽经两次变更登记,但有关审查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书上,均没有记载马德林的股东资格和股权份额。相关资金票据及证人证言亦证实马德林个人并无出资,其本人也未提供能够证明该公司系其个人出资成立的一人公司的任何有效证据。而证明1997年7月工商登记董事长由蔡基隆变更为马德林的现有证据,也因为马德林提供了虚假材料而变更,且已被工商部门撤销。因此,法院认为马德林的自辩均不能成立。

  针对马德林辩护律师的个别观点,法院以无证据证实,纯属臆断为由不予支持。对于所提申请要求,法院认为均与本案无关,也未予支持。同时,法院认为,香港民基是否被强制清盘,以及蔡基隆是否在香港受到刑事处罚,对马德林构成挪用资金罪并无影响。而马德林对基隆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投资,对本案定性也无影响。而马德林进行民事股权确认之诉,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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