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港总公司原董事长受贿39万被判6年

  他在选承包公司时做手脚

  南沙港总公司原董事长受贿39 万被判6 年

  羊城晚报讯 记者夏杨、通讯员贺小丹报道: 广州南沙港口开发总公司原董事长王某峰,因受贿39 万元近日被南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 年。

  王某峰于2004 年3 月至2006 年2 月在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开发总公司(全资国有公司,后更名为广州南沙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任常务副总经理, 主管公司全面工作。2006 年3 月开始, 先后任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主管公司全面工作。

  据检方指控, 王某峰于2005 年至2011 年间, 利用主管港口公司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其姐夫刘某(另案处理)在港口公司选定承接工程施工队的过程中, 将港口公司的多项工程交由包工头温某洪(另案处理)承接,通过刘某共同收受温某洪的多次贿赂共计81 万元,王个人分得34.7824 万元(含其私人别墅装修期间刘某为其支付的26 万元)。

  2008 年至2011 年, 王某峰在担任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期间,利用主管港口公司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港口公司选定承接工程施工队的过程中,将港口公司的多项工程交由包工头江小添(另案处理)承接,多次收受江小添贿赂款共计5 万元。

  庭审中, 王某峰认为指控大部分不是事实, 他只收了刘某给的11 万元,那81 万元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江小添给的5 万元是事实。

  南沙区法院认为, 王某峰受贿罪成立, 念其归案后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决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 年,并没收财产15 万元;追缴受贿所得款397824 元上缴国库。

  记 者另外获悉, 本案中所提到的刘某,受贿462176 元,受贿罪成立,近日已被南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 年,并没收财产16 万元; 受贿所得悉数被追缴,上缴国库。温某洪犯行贿罪成立,被判有期徒刑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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