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建立宽进严出的创业板运行机制
曹中铭,财经专栏作家
创业板发展速度堪用超常规来形容。不到五年时间,挂牌公司已近400家。前不久,天龙光电(300029,股吧)、万福生科(300268,股吧)、宝德股份(300023,股吧)等连续发布暂停上市风险警示公告,创业板公司退市问题因之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话题。
今年3月份,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相比,创业板公司上市的财务门槛大幅降低。此外,证监会主席肖钢还表示,允许尚未盈利但符合一定条件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创业板降低门槛放宽条件“招揽”更多企业挂牌,可以更好地发挥创业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但笔者认为,在上市门槛降低的同时,退市标准必须进一步提高。
在创业板公司现行退市标准中,中看不中用的居多。比如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公司会被退市,但有哪一家企业会愚蠢到这般程度呢?再比如在交易类考核指标中,如果创业板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将会终止上市。鉴于A股市场投机的本性,以及基于创业板公司受投资者追捧的现实,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现象根本不可能发生。而创业板公司股价低于面值,那么其已成为 “仙股”,这只会在创业板公司铁定退市的情形下才发生。既然铁定退市,那么该条款就显得多余。而且,如果创业板公司仅仅因为股价的原因存在退市的风险,那么其大可以通过增持的方式进行规避。因此,建议创业板公司自上市后受到交易所三次公开谴责即责令退市,如此条款的威慑力无形中也要大得多。而对于上述交易类指标的退市考核条款,根本没有设置的必要。
作为一项制度安排,与主板一样,创业板必须建立完善的退市制度。让上市公司退市不是最终目的,促使其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才是根本。在创业板公司退市问题上,要防止其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来保牌保壳,如果能实行这一规定,才会让该退市的公司退市,有活力与潜力的公司实现做大做强,而这才是我们希望的创业板退市制度产生的效果。(博客 曹中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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