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线报】大元股份皖江物流被罚 投资者勿错过索赔机会
6月的A股市场腥风血雨,沪指上演过山车般的惊险行情。而在市场追涨杀跌的时候,又有两家A股上市公司遭遇证监会行政处罚。维权律师表示,大元股份(600146)、皖江物流(600575)这两家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证券索赔已经正式启动。
信批违规将被处罚 大元股份将面临索赔
2015年6月9日,大元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公司未披露子公司世峰公司与北方矿业的关联交易、未披露与京通海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事项构成虚假陈述,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予以警告并予以30万元行政处罚。
证监会查明,大元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大元股份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12 年 9 月以 4,450 万元出售 6 个矿权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北方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矿业)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大元股份未在 2012 年年报中如实披露。二、大元股份子公司北京大元益祥矿业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 5 月以 996 万元向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收购贵州黔锦矿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大元股份未在 2012 年年报中如实披露。
证监会认定大元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对此,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索赔条件为:在2013年2月22日到2014年5月20日之间买入大元股份,并且在2014年5月21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虚增利润违规担保 皖江物流重组中被处罚
和大元股份虚假陈述相比,皖江物流情况更加复杂。2014年9月开始停牌重组的该公司,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复牌。不过,这并不影响证监会对其展开的立案调查和处罚。在公司股票交易依然没恢复之时,证监会的罚单却已经先一步下达。
证监会认定,皖江物流 2012 年、2013 年年报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2011 年、2013 年年报未披露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皖江物流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淮矿物流董事长、总经理汪晓秀起策划、决定作用,为皖江物流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皖江物流董事长孔祥喜未能有效控制重要并表子公司的经营运作,具有明显过失,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在相应年报上签字的有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 2013年至2014年担保和2013年重大债务转移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汪晓秀。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皖江物流给予警告并处罚 款;对皖江物流时任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此外, 当事人汪晓秀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汪晓秀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公司停牌丝毫不影响股民起诉,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索赔条件为: 在2012年3月22日到2014年10月10日期间买入皖江物流(600575),并且在2014年10月11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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