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线报】创兴资源涉资产评估问题 董事长陈冠全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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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资源董事长陈冠全

  2015年6月18日晚间,创兴资源(600193)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在相关资产收购项目使用过时的评估报告,存在资产收购定价不公允等问题,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证监会拟对公司予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样的一则公告,引起了投资者和股民的注意,这意味着,公司信批问题被坐实,股民维权大幕将徐徐拉开。

  资产评估问题早有端倪

  2014年4月份,在创兴资源遭到证监会调查后不久,有媒体质疑公司前述资产评估存在问题,却遭到创兴资源矢口否认,并连续发布公告表示相关媒体报道为恶意。而如今证监会调查结果坐实创兴资源违规,着实让创兴资源“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公告显示,本次处罚主要针对2012年5月11日创兴资源董事会通过的资产收购议案。当时,经创兴资源董事会审议,同意创兴资源以10,4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关联方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日金冠)70%股权,桑日金冠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中铝广西有色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左稀土)27%的股权,资产价值认定依据为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兴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2011)第295号],总资产账面价值为1,826.57万元,评估价值为55,654.67万元,增值额为53,828.10 万元,增值率为2,946.95%。

  但是经证监会查明,所谓的《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2011)第295号]不过为天健兴业接受广西华一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转让所持有的广西有色金属集团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崇左稀土前身)的股权这一特定目的,以2011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而出具的评估报告,且该评估报告明确指出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然而,创兴资源未就本次交易专项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是使用了天健兴业以往受他人委托为其他特定目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不仅如此,创兴资源在相关收购公告中也未完整披露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文件全称,隐去了评估项目的相关内容,也未披露该评估报告并非专为本次交易所作的情况,导致所披露的内容不准确、不完整。

  此外,稀土价格作为影响评估价值的敏感因素,自2011年8月起持续下跌,2012年5月4日至6月6日中钇富铕稀土矿价格稳定维持在 27-27.5 万元/吨,较评估基准日价格跌幅在40%左右,天健兴业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已不能反映崇左稀土整体资产的公允价值,但是创兴资源也未在公告中披露稀土价格大幅下跌的情况。

  证监会最终认定,创兴资源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拟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冠全等有责高管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索赔股民静待正式行政处罚书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诉讼挽回投资损失。而创兴资源一旦被证监会正式处罚,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损失的创兴资源投资者亦可依法发起索赔。”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上述资产评估价值过高情况,上交所在2012年10月29日就向创兴资源发过监管函,上交所关注到在2012年1月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将将崇左稀土51%股权转让给中铝广西有色稀土开发有限公司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崇左稀土的评估值为5406.39 万元。而在2012年5月,公司以天健兴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却以评估价值55505.17万元作为定价依据收购金冠矿业持有的崇左稀土27%股权,两者相差巨大,上交所要求公司说明资产收购高增值率的原因。

  公司对前述差异的解释为,受国家对稀土行业的政策管制影响,崇左稀土公司的稀土采矿权市场价值得到大幅提升,且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将崇左稀土 51%股权转让给中铝广西有色稀土开发有限公司系央企与地方国有企业的资产整合,其定价对本公司的市场化股权收购行为不具指导性。

  然而,监管层对创兴资源的解释并不买账,时隔一年之久,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

  有意思的是,没过几天,即2014年4月1日、4月4日,公司针对此前多家媒体质疑创兴资源高价收购稀土资产事项等报道连发两项澄清公告,其信誓旦旦表示“不存在‘崇左稀土股权收购价暴增’的问题,并且发布严正声明“一旦掌握事实依据证明有人为对本公司进行造谣毁谤的行为,公司保留向有关人员因不当行为对本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解决的权利。”

  戏剧性的是,证监会的一年调查终归坐实了创兴资源在相关资产收购中存在信披违法行为,且将遭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而一旦证监会行政处罚正式下达,公司或将面临广大投资者索赔。针对投资者参与此次索赔的条件,许峰律师认为,根据目前创兴资源公告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判断,在2012年5月12日到2014年3月28日之间买入创兴资源股票,并且在2014年3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此次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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