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线报】佛山照明虚假陈述再赔5000万 重创第三季度业绩
近日,投资者起诉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再起波澜,佛山照明被判向698件案件中的各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共计超过5000万元。佛山照明在公告中强调,该诉讼案件涉及的损失将对其2015年第三季度利润构成重大影响。
事实上,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从发生到被监管处罚,再到大批投资人起诉要求赔偿,持续了5年之久。
2012年11月5日,佛山照明公布《重大事项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3年3月7日,佛山照明又公布了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显示,佛山照明2010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未依法披露重大担保事项;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及收购事项;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决定书对该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当事人佛山照明、钟信才、邹建平、刘醒明、赵勇、解庆、魏彬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上市公司佛山照明被责令改正,并处以40万元罚款。钟信才给予警告罚15万元,邹建平罚10万元,刘醒明、赵勇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随后大批投资者进行民事诉讼,要求佛山照明就虚假陈述一事进行赔偿,诉讼请求金额巨大。
今年6月4日,第一批起诉的投资者诉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案二审宣判,广东省高院驳回了佛山照明的上诉,维持原判,即佛山照明向第一批索赔的955名投资者赔偿6041.08万元。
7月8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佛山照明向另一批200余名投资者1400余万元。
一组数字显示,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案原告总人数2749人,诉讼标的总额合计近3.85亿元,创下近年来股民诉讼维权索赔金额的最高纪录。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佛山照明的赔偿责任已经渐渐明晰,但如何减少此类事情再次发生也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如今,佛山照明已经承担了部分赔偿费用,而且记提了减值准备。
上市公司虽然是当前赔偿案件的被告,但虚假陈述发生时的责任高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如果上述那些高管存在过错,佛山照明如何向当时的责任人员追偿目前尚未可知。而根据佛山照明当前的公司高管情况,虚假陈述发生时部分责任高管至今仍是佛山照明的高管,该公司的追偿之诉是否会受到阻碍也不清楚。
不过,目前可以看到,佛山照明赔偿款在不断增加,其对该公司近期业绩构成了重大影响,如果公司迟迟不追诉,是否也会影响新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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