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线报】中国信达接银监会13道罚单 核心业务成违规重灾区

4月10日,中国银监会官网公布了2017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其中开出的25张罚单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独占13张罚单。

13张罚单中包括,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罚款150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违规收购个人贷款;收购金融机构非不良资产;收购不良资产未按规定通知债务人;为同业投资行为违规提供隐性担保。

行政处罚依据为,《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一条,《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3.610, -0.01, -0.28%)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其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罚款80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管理不尽职导致风险发生;收购虚构债权。行政处罚依据为,《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十条,《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北京分公司付岩、田令霞因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管理不尽职导致风险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均被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5万元。

另外,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处罚50万元;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处罚30万元;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处罚50万元。以上分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均为,管理不尽职导致风险发生。

行政处罚依据均为,《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十条,《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对吉林分公司吴强和张左处以警告,对郑昱林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青海分公司张文玺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梁晓天和连宏兴均处以警告。

据了解,银监会主席助理兼办公厅主任杨家才在4月7日银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7年将是“强监管、强问责”的一年。

据悉,2017年3月29日,银监会机关针对票据违规操作、掩盖不良、规避监管、乱收费用、滥用通道、违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市场乱象,作出25件行政处罚决定。此次处罚,共惩处了17家银行业机构,其中只有中国信达一家资管机构。

《中国经营报》记者对此事向中国信达进行相关采访,对方表示一切信息以银监会披露为准,目前对此事不予置评。

据中国信达在2016年年报中显示,其实现净利润155.1亿元,同比增长10.6%。不良资产经营业务全年收入320.7亿元,同比下降1.5%;投资及资产管理业务全年收入273.0亿元同比上涨41.7%;金融服务全年收入341.7亿元,同比上涨17.9%。

不良资产经营仍是其核心板块,中国信达总裁助理陈延庆曾在公开场合表示,2016年,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但在全年公开市场推出的超过5000亿元不良资产中,中国信达的市场份额占比达到了44%。截至2016年末,集团总资产11744.8亿元,较2015年末增长64.5%。

据公开资料显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是经国务院批准,为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推动国有银行和企业改革发展而成立的首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010年6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改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4月,公司引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UBS AG、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和渣打银行四家战略投资者。2013年12月12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成为首家登录国际资本市场的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据了解,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不良资产经营业务、投资及资产管理业务和金融服务业务,其中不良资产经营是其核心业务。该公司在中国内地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33家分公司,在内地和香港拥有9家从事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业务的平台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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